2015年4月17日凌晨1時50分許,位于蒼南縣錢庫鎮城南社區金處村錢東路267號的房屋發生火災,火災導致錢東路265號、267號、269號、271號民房局部受損,過火面積約500平方米,燒毀壓痕機、電動車、燙金機、紙模等物品,造成5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45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2013〕68號)的規定,4月17日,經溫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溫州市安監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文勝任組長,市監察局、公安局、安監局、總工會、公安消防局、蒼南縣安監局人員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人員參加的蒼南縣錢庫鎮“4.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取證和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起火房屋基本情況
蒼南縣錢庫鎮錢南社區金處村錢東路267號(以下簡稱錢東路267號)系諸葛××、楊××夫妻共有。該房屋坐南朝北,是一間五層半的落地房。一至五層地面為水泥澆筑樓板,頂部閣樓的地面為木質樓板;一至二層的樓梯為水泥澆筑,二層以上樓梯以及一至五層的樓梯欄桿均為木質結構。
(二)生產加工作坊基本情況
錢東路267號一樓為個體經營戶諸葛××(諸葛××父親,戶籍地址為蒼南縣龍沙鄉李家埠村8號)生產加工場所,2007年11月 26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號為330327602002100,實際由諸葛××和楊××夫妻共同經營,主要從事燙金壓痕加工。該場所北半間擺放兩臺燙金設備,南半間擺放一臺壓痕機,并設有樓梯通往二樓,壓痕機上方還設有木質閣樓。一樓南北半間及一樓和二樓之間均沒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樓北半間是諸葛××和楊××夫妻白天休息場所(晚上住東升路60-62號501室),南半間是廚房,內有冰箱、煤氣灶、油煙機及液化氣等廚房用品。
(三)人員住宿基本情況
錢東路267號三樓由蔡××、章××夫婦及其兒子三人居住,北半間為臥室,南半間為廚房,擺放煤氣灶、液化氣等廚房器具。四樓由沈××、楊××夫婦及其兒子沈××和女兒沈××居住,北半間為臥室,南半間為廚房,擺放煤氣灶、液化氣等廚房器具。五樓由陳××、鄭××夫婦及其兒子陳××和女兒陳××居住,北半間為臥室,南半間為廚房,擺放煤氣灶、液化氣等廚房器具。三樓至五樓住戶每年大約支付給房主諸葛××、楊××夫婦2000元左右,作為一年的水電費。
(四)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⒈沈××,女,漢族,200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200204018587,戶籍地址:浙江省蒼南縣赤溪鎮蔡家山村30號。
⒉陳××,男,漢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211072493, 戶籍地址: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大莊二廠路10號。
⒊鄭××,女,漢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404103022,戶籍地址: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大莊二廠路10號。
⒋陳××,女,漢族,2006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200612131722,戶籍地址: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大莊二廠路10號。
⒌陳××,男,漢族,2012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201202061738,戶籍地址: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大莊二廠路10號。
(五)受傷人員基本情況
⒈沈××,男,漢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7302168576,戶籍住址:浙江省蒼南縣赤溪鎮蔡家山村30號,燒傷面積90%,重傷,目前在溫州市118醫院治療。
⒉沈××,男,漢族,2003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200312078579,戶籍住址:浙江省蒼南縣赤溪鎮蔡家山村30號,燒傷面積50%,重傷,目前在溫州市118醫院治療。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今年正月以來,錢東路267號生產加工作坊處停產狀態,近期準備開工。4月16日晚上6時左右到8時左右,諸葛××對一樓南半間的壓痕機進行打樣調試。當天晚上一樓共有兩輛電動車在充電,四樓住戶沈××的電動車在南半間閣樓邊,五樓住戶陳××的電動車在北半間;一樓還堆有紙膜、燙金紙、燙印成品、原料以及多個裝有邊角料的小箱子等物品。
當晚該房屋共有10人居住,其中:三樓有蔡××、章××夫婦及其兒子3人(在火災事故中逃生);四樓有沈××及其兒子沈××(在火災事故中受傷)和女兒沈××(在火災事故中死亡)3人;五樓有陳××、鄭××夫婦及其兒子陳××和女兒陳××4人(在火災事故中死亡)。
4月17日凌晨1時50分左右,一樓南半間電動車因線路故障引燃電動車上的可燃物,繼而燒毀電動車周邊堆放的燙金紙膜、邊角料等物品。1時57分,蒼南縣公安消防大隊分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立即調派錢庫專職消防隊、望里專職消防隊、新安專職消防隊、龍港中隊、蒼南中隊等共計9輛消防車43名指戰員趕赴現場實施救援。2時05分,錢庫專職消防隊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發現火勢已處于猛烈燃燒階段,立即展開火災撲救。2時30分,蒼南大隊及龍港中隊到達現場,立即組織滅火工作,其他力量相繼到場。4時許火勢基本控制,4時40分許火勢基本撲滅,5時20分許清理火場時,在五樓發現5名被困人員,經確認已經死亡。另有2名受傷人員被送往醫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據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溫公消火認字[2015]第0002號)認定,起火部位為錢東路267號民房一樓南半間壓痕作坊閣樓下方;起火點為一樓南半間壓痕作坊西南角電動車停放處。起火原因為:該處停放的電動車在充電狀態下,電動車線路故障引燃電動車上的可燃物,后蔓延至電動車周邊堆放的燙金紙、紙膜、邊角料等物品成災。
(二)間接原因
⒈錢東路267號四樓住戶沈××安全意識淡薄,私拉電線,將電動車長期徹夜停放在一樓閣樓下充電,對其周邊堆有可燃物存在的火災隱患視而不見,疏于防范,導致電動車線路故障引燃電動車上的可燃物,最終蔓延至周邊可燃物品成災,是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⒊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消防安全檢查走過場,火災隱患查處不力,導致存在的嚴重火災隱患未能得到有效整改,是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火災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二)錢東路267號戶主諸葛××、楊××夫婦消防安全意識缺乏,在一樓設置生產加工作坊,三樓以上設有人員住宿,違反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未落實人員疏散設施,消防設施配置明顯不符合要求,存在嚴重的火災隱患;未按照錢庫鎮人民政府、錢庫鎮城南社區等有關監管單位的“店連屋”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要求落實整改;對電動車長期徹夜充電存在的火災隱患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造成5人死亡、2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諸葛××、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涉嫌失火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錢庫鎮城南社區黨委委員、金處村駐村干部、金處村網格責任人黃××,在2014年12月檢查發現該民居作坊存在一樓和二樓沒有防火隔離等多處消防安全隱患,但未按照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也未將相關情況上報,致使該民居作坊嚴重火災隱患長期未得到整治,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黃××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五)錢庫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管理員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長葉××(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對轄區內消防安全網格化運轉和基礎數據的排摸工作掌握不足,對消防安全網格監督指導落實不到位,對“店連屋”整治等工作開展不力,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存在漏洞,導致轄區內大量作坊消防安全隱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消防管理員吳登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錢庫鎮人民政府予以辭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副站長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
(六)錢庫鎮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長陳××,未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貫徹執行蒼南縣公安局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力,對轄區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連屋”、住宿與生產加工合用場所等問題排查不細,底數不清,執法力度不夠,落實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家庭作坊“六個一律”嚴管措施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派出所分管消防安全副所長陳××記過處分。
(七)錢庫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副所長楊××,對轄區網格化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 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楊××記過處分。
(八)錢庫鎮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組織開展了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雖然消除了一些隱患,但在治理過程中,一些單位工作人員仍存在落實整治措施不力、整治力度不夠、消防安全檢查走過場等問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店連屋”仍未得到有效整治;對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部門落實消防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錢庫鎮副鎮長葉××警告處分,建議蒼南縣委、縣人民政府就錢庫鎮黨委、鎮人民政府在該起事故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批評。
(九)責成蒼南縣人民政府就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向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議
為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蒼南縣委、縣政府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強化消防安全整治。一要針對民居出租房和合用場所(通天房)領域暴露出來的問題,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強執法、重實效”的要求,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采取更加扎實、更加嚴厲、更加有效的整治措施,真正做到不打折扣、不走過場、不留死角,確保徹底排查整治到位。二要突出整治重點,制定消防安全整治標準,落實防火分隔措施、人員疏散措施以及相關管理措施,配置消防設施,特別要針對電動車長期徹夜充電方面的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予以消除。三要嚴肅整治責任,采取高壓態勢,鐵腕執法整治,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予以立案查處;對拒不整改安全隱患、擅自啟封或者使用已被查封的設施、設備、器材及作業場所的人員和違法行為,該拘留的依法予以拘留,該斷電的依法予以斷電,該停產的要堅決予以停產,該關閉的要依法予以關閉,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四要堵疏結合,積極創造條件,將民居作坊生產經營單位向標準廠房轉移,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要積極協調電力等相關部門,積極探索推廣采用充電樁等形式為電動車輛充電,解決大量電動車輛長期徹夜充電帶來的安全隱患。
(三)加大消防宣傳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微信、微搏等各類媒體,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運用事故案例血的教訓,大力開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防范意識和避險能力,引導全社會自覺加強安全管理,筑牢預防事故的思想防線。要廣泛宣傳民居出租房、合用場所(通天房)、“三合一”場所等存在的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和社會危害性,大力宣傳電動車輛徹夜充電的危險性,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逃生自救能力。要暢通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及事故的舉報渠道,充分調動廣大群眾主動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將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有效地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四)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及時研究分析,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要認真按照《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促進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溫委發[2014]39號)要求,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在安全發展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和共性問題。要加大對公安、消防、安監等有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安委會、消安委會綜合協調職能,指導協調、監督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監督檢查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履職和責任落實情況,并進行評估和通報,同時要根據轄區消防監管工作的需要,為法定監管主體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附件:1、蒼南縣錢庫鎮“4·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2、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災事故認定書》(溫公消認字[2015]第0002號)
蒼南縣錢庫鎮“4·17”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