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8日16時26分許,秀山縣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一樓發生一起火藥爆炸事故,造成4人重傷,其中2人因傷勢過重在后續醫治過程中死亡。
事故發生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縣委常委、副縣長陳宏波,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劉濤和縣政府副縣長湯亞兵分別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在縣行政中心會議室主持召開會議,專題研究該事故處置事宜,并成立了綜合協調、醫療救治、聯合調查、善后處置、社會穩定、輿情引導等6個工作組,統籌負責該事故處置相關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縣政府授權,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人力社保局、縣總工會、縣經濟信息委、縣消防救援大隊、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烏楊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派員參加成立了秀山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7·18”一般火藥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聘請了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并邀請縣紀委監委、縣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技術分析組、管理調查組。
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細致開展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取樣檢測、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專家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秀山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7·18”一般火藥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侯麗紅從事非法生產、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違法提供廠房、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1.侯某某團伙
侯某某是非法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團伙的組織者,同時也是主要生產者,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侯某某與張某合作,2023年7月,侯某某與李某合作。侯某某,男,58歲,漢族,身份證號碼:35058319651130****,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興隆路6**號5**室,擁有二氧化碳加熱粉組合物發明專利證書(證書號第2938716號)、安全型二氧化碳爆破器及安全型二氧化碳開采器適用新型專利證書(證書號第5846739號);張某,男,39歲,重慶市人,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與侯某某合作,在合作期間負責銷售二氧化碳制裂器和聯系爆破業務;李某,50歲,河北省人,2023年7月來秀山縣與侯某某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并將在秀山非法生產的二氧化碳制裂器運輸到福建省龍巖市。侯麗紅雇傭民工情況:黃某某,男,29歲,重慶市酉陽縣人;白某1,男,30歲,重慶市酉陽縣人;白某2,男,27歲,重慶市酉陽縣人。黃某某長期跟隨侯某某并協助侯某某非法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白春和白泰由黃某某臨時召集,協助侯某某運送二氧化碳致裂器至福建省龍巖市一工地。
2.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
該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25日,注冊地位為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F8棟,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實際控制人為鄭某某。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41MAABQQ****,注冊資本:3800萬元。2022年2月10日該公司與重慶貝諜實業有限公司(現重慶秀業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標準廠房租賃合同》(貝諜合字〔2022〕5號),廠房位于秀山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1-1-4。截止2023年8月30日,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在冊職工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5月,侯某某來到秀山縣經羅某某(秀山馬溪水庫施工隊包工頭)介紹與張某結識,2022年7月,侯某某與張某形成合作關系,向秀山縣紫金集中受納錳渣場環境風險防控治理工程提供巖石爆破服務,初期由侯某某從河北運來二氧化碳致裂器成品進行爆破,因考慮成本因素,侯某某打算在秀山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2022年8月,張某、侯某某與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某(別名:鄭某福)協商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鋼筒部件。達成業務往來后,鄭某某將其租賃的位于秀山縣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一樓(事故發生地)廠房免費提供給侯某某作為其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的場地。2023年1月后,張某停止與侯某某合作,便外出務工。張某和侯某某合伙期間進行分工,由張某負責銷售二氧化碳致裂器和聯系爆破業務,侯某某負責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和提供爆破服務。2023年7月13日,侯某某與李某合作生產了一批二氧化碳致裂器,并由李某將此次生產的二氧化碳致裂器成品運輸到福建省龍巖市的隧道工地進行試用,由于工地試用的效果不夠理想,故侯某某準備再次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繼續讓該工地試用。
由于李某返回河北,侯某某人手不足,所以在2023年7月17日侯某某就委托黃某某找到了白某1、白某2兩兄弟為侯某某運送二氧化碳致裂器至福建省龍巖市隧道工地。
在侯某某的組織安排下,2023年7月18日,黃某某駕駛號牌為渝AM19**的白色皮卡車搭載白某1、白某2二人從酉陽縣出發前往秀山縣。2023年7月18日14時20分左右,黃某某、白某1、白某2三人到達秀山,隨后來到侯某某老鄉余某某開設的秀山縣閩龍不銹鋼經營部門市與侯某某匯合,匯合后4人從秀山縣閩龍不銹鋼經營部門市搬運了兩個紙箱(所裝物品為電引燃線)、一個圓桶(所裝物品為二氧化硅)至黃某某駕駛的皮卡車上,15時12分許4人駕車去往秀山縣閩龍不銹鋼經營部倉庫,搬運兩袋蠟黃色蛇皮袋(所裝物品為水楊酸)至皮卡車上,隨后前往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一樓,將白色皮卡車倒入一樓倉庫內部,黃某某、白某1、白某2三人幫忙將皮卡車上的東西卸下后,侯某某獨自開始制作二氧化碳致裂器激發管內的引爆劑,經專家現場查驗并查閱侯某某專利資料及相關資料,結合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現場采集物料鑒定結果,推斷出侯某某生產引爆劑的主要原料為高氯酸鉀、木炭粉與金屬粉混合物、草酸銨、二氧化硅。侯某某按照比例將引爆劑原料倒入一臺自制的兩端為漏斗型的304不銹鋼罐裝攪拌機進行攪拌混合,然后將配置好的引爆劑通過攪拌機手動蝶閥端倒出,用數個不銹鋼盆接盛,在侯某某配置引爆劑即將完成時,黃某某、白某1、白某2三人進入二氧化碳致裂器生產場地(侯某某配比引爆劑不讓外人觀看),由于罐裝攪拌機內引爆劑不能完全倒出,部分殘留在攪拌機內壁上,侯某某讓黃某某幫忙站在攪拌機架子上,從攪拌機孔蓋端用鐵鏟鏟落殘留的引爆劑,16時26分許,黃某某在用鐵鏟鏟落引爆劑的過程中引發攪拌機內引爆劑燃燒爆炸,進而引起不銹鋼盆中盛裝的引爆劑整體燃燒爆炸。燃爆發生后侯某某、黃某某、白某1、白某2四人重度燒傷。
二、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一)事故發生地情況
秀山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為重慶秀業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重慶秀業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是重慶秀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子公司。配一倉庫一共四樓,一樓倉庫分為三部分,左邊部分是重慶華濤藥業有限公司租用,中間部分是金絲楠木家具公司租用,右邊部分三間連通房是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租用部分;倉庫二樓、四樓由重慶華濤藥業有限公司租用;倉庫三樓由重慶紅日康仁堂有限公司租用。
事故發生地為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租用的秀山縣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配一倉庫一樓1-1-4三間連通房內。該倉庫是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與重慶貝諜實業有限公司(現重慶秀業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標準廠房租賃合同》(貝諜合字〔2022〕5號)后承租的,2022年8月,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某因與侯某某、張某達成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鋼筒部件的業務,將其租賃的倉庫免費提供給侯麗紅作為其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的廠房,侯某某在廠房內布置了生產設備(圖1)。

圖1事故倉庫平面圖

圖2??事發倉庫及倉庫受損情況
(二)建筑物及周邊環境破壞情況
事故倉庫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多層廠房(圖2),事故倉庫一樓三扇卷閘門被爆炸沖擊波損毀,全部脫落,事故倉庫一樓和二樓窗戶部分破裂,廠房建筑主體未見明顯損壞情況。事故倉庫對面的秀山縣振雄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廠房鋼架棚、玻璃窗被事故倉庫爆炸碎片部分擊穿,停在秀山縣振雄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廠房門前的一輛本田思域(粵S01C**)主車門和后車門被爆炸碎片擊中,后保險杠脫落。
(三)現場殘留物和爆炸點情況
據現場勘查,事發后一樓倉庫內(圖3)可見二氧化碳儲罐2個,二氧化碳充裝設備1臺(圖4),被炸毀的自制304不銹鋼罐裝攪拌機(原型見圖5)殘留部分(圖6),罐裝引爆劑設備(圖7),爆炸后的不銹鋼盆,激發管成品(圖8),二氧化碳致裂器半成品(圖8),電引燃線2紙箱(圖9),還發現部分原料,主要是裝有工業高氯酸鉀的白色袋子15包(圖10、圖11),另外還有部分水楊酸、草酸銨、草木灰、二氧化硅原料(圖12、圖13),上述原材料為侯某某私自購進。事故發生時混合后的引爆劑大部分裝在鋼盆內,小部分在攪拌機內。專家組現場勘查推斷出,攪拌機位置為爆炸點(圖14),現場攪拌機殘留部分和用于盛裝引爆劑的鋼盆均有燃燒爆炸后的痕跡。

圖3 事發倉庫內部情況





圖4 二氧化碳儲罐和充裝設備

圖5 攪拌機原圖(制作者提供)

圖6 攪拌機爆炸后損壞情況


圖7 二氧化碳致裂器激發管引爆劑填充裝置




圖8 二氧化碳致裂器半成品和激發管成品



圖9 二氧化碳致裂器電引燃線

圖10 事故現場工業高氯酸鉀原材料

圖11 工業高氯酸鉀原材料細節圖

圖12 草木灰原料

圖13 二氧化硅原料



圖14 爆炸點位置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正對面的秀山縣振雄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張某某、陳某1和陳某2等人聽到爆炸聲后到廠房外查看,發現爆炸倉庫正冒白煙,3名傷者在倉庫周圍,有人身上還有明火,1名傷者在倉庫內,身上燃有明火,陳某1立馬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另有人報了警,張某某和陳某2迅速使用手提滅火器將傷者身上的明火和倉庫門口燃燒物的明火撲滅。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處置工作,120救護車迅速到達現場將4名傷者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經秀山縣人民醫院初步處理后,于2023年7月19日凌晨1點左右將4名傷者送至重慶西南醫院燒傷科進行救治。
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劉濤,縣政府副縣長湯亞兵及相關單位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揮傷員搶救和應急處置工作,并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縣消防救援大隊、烏楊街道辦事處、秀業集團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委托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排危處置,對現場相關物品進行查封處理;及時對現場殘留的二氧化碳致裂器半成品和激發器經專業處置后運往重慶市南川區,委托重慶創普達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處置。
(二)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4名傷者轉往重慶西南醫院后全力進行救治,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縣公安局已于7月19日安排5名工作人員到重慶西南醫院對傷者救治工作進行協調,與傷者家屬進行溝通交流,對其進行安撫,確保第一時間了解救助情況,第一時間摸清傷者家屬訴求,第一時間把輿情風險控制在萌芽階段。2023年8月18日17時左右,黃某某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經協商已由其親屬運回重慶市酉陽縣下葬,2023年10月22日,侯某某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白某1和白某2仍在積極醫治中。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此次事故應急處置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領導干部靠前指揮,各部門密切配合,救援隊伍迅速行動,及時救治受傷人員。但此次事故現場仍存留大量激發管成品,具有爆炸性,環境復雜危險,隨時可能發生二次爆炸,現場指揮部高效部署,統籌調度各方力量,積極穩妥排危處置,安全有序轉移、處理爆炸危險源,有效防止了次生事故發生。善后工作積極有序,輿情風險控制得當,沒有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身份 | 身份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 | 住址 | 傷亡情況 | 備注 |
| 1 | 侯某某 | 男 | 58 | 組織者 | 35058319651130**** |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興隆路6*8號5**室 | 重傷 | 2023.10.22死亡 |
| 2 | 黃某某 | 男 | 29 | 臨時工 | 50024219940706**** | 酉陽縣酉酬鎮溪口村9組9*號 | 重傷 | 2023.8.18死亡 |
| 3 | 白某1 | 男 | 30 | 臨時工 | 50024219931117**** | 酉陽縣偏柏鄉漁水村3組1**號 | 重傷 | |
| 4 | 白某2 | 男 | 27 | 臨時工 | 50024219960607**** | 酉陽縣偏柏鄉漁水村3組1**號 | 重傷 |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截至2023年9月16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20萬元。其中:醫療費用401萬元,善后處理費用11萬元,財產損失費用8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類型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取樣、實測,并委托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現場查封原材料進行檢測分析,結合專家組技術原因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侯某某非法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高氯酸鉀配置火藥,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消除靜電措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混料工具等),黃家祥卸料時操作不當,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具體情況如下:
1.非法使用高氯酸鉀配置火藥。根據事故現場設備設施損壞情況,推斷是火藥發生了整體爆炸,結合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對爆炸現場殘留物取樣檢驗報告以及事故發生后收繳的原材料,該物料主要由高氯酸鉀(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木炭、金屬粉、水楊酸、草酸銨等混合組成,而高氯酸鉀、木炭按一定配比混合后即為敏感度極高的火藥,侯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私自采購高氯酸鉀,并非法使用高氯酸鉀配置火藥。
2.生產過程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隨意操作。根據現場勘查,該車間未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混料工具為鐵質工具,并且生產過程未采取任何防靜電或者消除靜電措施,混合工藝采用干法混合,事故現場遺留有煙頭、電焊機等,因此電氣火花、摩擦撞擊、靜電、明火均有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可能。經調查,黃某某曾用鐵鏟從攪拌機孔蓋端鏟攪拌機壁上的引爆劑,在其刮鏟的過程中爆炸發生。事故調查技術組邀請專家認真分析,結合爆炸后物品損壞程度,推斷出攪拌機位置為爆炸點,由此判斷,鐵鏟與攪拌機摩擦引發了火藥爆炸。
(二)間接原因
1.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廠房實際承租單位,未對所承租廠房進行規范有效的管理。表現在:違法將所租賃廠房提供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侯某某進行非法生產。
2.侯某某非法使用易制爆品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沒有取得相應資質和許可,技術和設計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各項規章制度均未建立,未對雇傭工人進行教育培訓,現場安全管理空白。
(三)事故類型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標準,經專家分析高氯酸鉀、木炭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就是高敏感性火藥,侯某某所生產的引爆劑就是火藥,故本次爆炸事故即是火藥爆炸事故。
六、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秀山高新區管委會
1.隊伍能力不足,監管力量薄弱。秀山高新區管委會安全環保部作為屬地監管部門,所有工作人員均未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未認真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安全環保部共4人,其中1人在駐村,2023年1月,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譚曉威到合川掛職鍛煉后,高新區未及時調配人員,充實安全監管隊伍,安全環保部僅剩2名未持有執法證件的人員負責轄區內安全監管工作,導致屬地監管力度薄弱。加之,高新區成立后,監管企業數量倍增,人員配備不足,按照自定執法計劃,現有安全監管人員無法完成計劃任務。
2.信息交流不暢通,部門聯動不足。秀山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之間未形成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部門之間交流不暢通,安全環保部對企業入駐和廠房租賃事宜掌握滯后,企業管理混亂,不能及時對新入駐企業和新租賃廠房進行有效監督,安全環保部掌握企業信息和廠房租賃更新情況基本通過日常監督檢查,造成了監管盲區;企業服務中心對于轄區內物業公司所反映安全生產情況,不能及時有效的與安全環保部溝通交流,對違規行為聽之任之,導致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3.安全監管不到位,檢查力度不強。2022年以來,管委會同意了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的廠房租賃申請,但未將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納入2023年年度監督檢查計劃,讓該公司成為監管盲區。2023年以來,管委會僅以抽查的方式對中小企業孵化園內的標準廠房檢查過1次(2023年5月19日),出具現場檢查記錄2份,均未發現廠房違規租賃的情況;對于企業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出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份,對相關單位整改情況開展復查(2023年6月28日),發現責令限期整改問題依然存在,但無法采取有效措施讓企業消除安全隱患,執法強度不足,執法效果不佳。
4.職責認知不清晰,監察覆蓋面不全。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中標準廠房為重慶秀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資產,秀山高新區管委會作為屬地監管單位,應對中小企業孵化園中標準廠房負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但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高新區管委會默認資產類標準廠房應由秀業集團進行安全監管,未對自身職能職責有清晰認識,導致對高新區內資產類標準廠房監督檢查覆蓋不全面。
(二)縣應急管理局
縣應急管理局工貿科雖擬定了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將高新區內企業納入隨機抽查企業名單,但隨機抽查機制不夠健全,未建立具體抽查體系,監督檢查科學性不足;對于高新區內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力度不強,日常監督檢查,雖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臨時隨機抽查,但是聯合高新區管委會抽查高新區內企業時,僅由高新區管委會下達執法檢查文書,也未參與后續行政處罰、整改復查事項,未有效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三)縣經濟信息委
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秀山安委發〔2022〕6號),縣經濟信息委負責指導秀山高新區(規上工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不屬于規上企業,故縣經濟信息委在本次事故中不負安全監管責任。
(四)秀山中大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作為重慶秀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聘請的物業管理專業機構,責任心不強,致使非法生產行為存在。表現在:一是在2022年11月疫情期間,巡查中小企業孵化園時發現該事故倉庫有工人正在進行生產,未引起警惕,未將該情況向相關單位匯報。二是2022年底發現了配一倉庫二樓重慶華濤藥業有限公司水電費異常增加,由此得知該事故倉庫又進行了生產,雖將相關情況向秀山高新區管委會企業服務中心反映,但未繼續跟進情況。
(五)重慶秀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作為中小企業孵化園標準廠房業主方,協調管理標準化廠房不具體,對聘請的物業管理專業機構考核管理不細化,致使物業管理機構安全意識不強,主人翁意識不強。
七、調查發現的其他問題
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表現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設置安全員,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侯某某,此次事故中非法生產二氧化碳致裂器的組織者和生產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本次事故負賠償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刑事責任追究。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一是違法將所租賃廠房提供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侯某某進行非法生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1]]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2]]的規定,重慶山環實業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中侯某某賠付事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是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議由秀山高新區管委會對其加強監管,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對監管單位的處理建議
秀山高新區管委會,未嚴格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未嚴格督促轄區內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建議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對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班子成員進行約談提醒。
(四)對監管人員的處理建議
1.張某某,重慶秀山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發現涉事單位安全管理缺失,建議由秀山高新區管委會會黨工委對其進行提醒談話。
2.肖某,重慶秀山高新區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企業服務中心安全環保事務科副科長,現場監督檢查沒有及時發現企業在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屬地監管職責不力,建議其向秀山高新區管委會會黨工委作出書面檢討。
3.龍某,縣應急管理局工貿科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對其提醒談話。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秀山高新區中小企業孵化園“7·18”一般火藥爆炸事故教訓十分深刻,影響較大,損失較重。為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秀山高新區管委會要認真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一是要統籌協調管理好秀業集團、物業公司,增強工作聯動協同。二是管委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優化重點工作流程,做到信息各內設部門互通互享。三是要全面排查摸清轄區內企業情況和廠房租賃情況,各部門之間共享企業臺賬,及時掌握和更新企業分布和廠房租賃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及時更新監督檢查計劃,堅決消除轄區內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的盲區和漏洞,防止責任懸空;四是要增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增加安全監管人員,建設規范化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確保監督檢查力量充足;五是明確自身職能職責,履職盡責,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重慶秀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要加強對物業公司考核管理,嚴格要求物業公司增強安全管理意識、加大巡查力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積極主動作為。
(三)縣經信委要加強對高新區工業企業安全生產綜合指導工作,強化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針對行業特點和突出問題,層層壓實責任,狠抓整改落實,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四)縣應急管理局要強化部門協作,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格局,聯合縣經信委、秀山高新區管委會,加強對高新區內的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建立好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查體系,嚴格執法檢查,積極參與并指導秀山高新區管委會督促企業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增強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始終保持執法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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