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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評論: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01日  ? 收藏本頁

2017年9月9日17時20分許,在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現場,駕駛人丁加斌駕駛懸掛湘AZ0514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道路段倒車過程中與其后方駕駛人段吉耀駕駛的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0余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關于采取堅決措施強化各行業安全監管工作建議函》(湘安辦函〔2017〕68號),經懷化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倒車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監局總工程師向德祖擔任,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麻陽縣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為成員,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責任單位情況

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肖艷,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20萬元人民幣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738984616Y,營業期限:2002年6月11日至2052年6月10日,經營范圍: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交通設施工程施工;護欄安裝;公路標志安裝;交通設施安裝;通信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城市道路養護;路牌、路標、廣告牌安裝施工;交通標志施工;各種交通信號燈及系統安裝;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工程環保設施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橋梁養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6年10月31日取得了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3018078,有效期至2021年2月16日,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公路施工工程總承包叁級。2016年6月19日取得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止。住所: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南路73號商住樓湖南路橋大廈B座1607房。

2017年6月初,吳正平帶領相關實施人員進入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后被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阻止施工,并要求賠償土地使用費和青苗損失,經麻陽縣高村鎮政府與瀘溪縣合水鎮政府共同協調,吳正平與橫坡村村民達成協議,共計賠償7000余元。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高村鎮富田坳村村委會簽訂富田坳村公路擴建承包合同,并約定:總長4公里,工程造價以交通局核算為準,由吳正平施工隊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安全責任由施工方全部負責。2017年8月14日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天潤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提交了談判響應聲明,接受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的全部內容,并提交了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鄧海、楊建明、鄒娟沒有擔任任何在施工建設工程的職務。同日,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經授權由吳正平參加談判,有效期限60天。8月15日交納了2萬元保證金。2017年8月28日取得了中標通知書(招標編號:TRZB-17669),中標報價1852954元。事故發生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經湖南省車輛號牌制作中心辨認該車號牌為假牌。經核查肇事重型自卸貨車為紅巖牌黃色重型自卸貨車,發動機號:1507L304169,車架號:LZFH16M407D031829,通過全國機動車信息資源庫比對,該車實際為渝BD6812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所有人:重慶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地址: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金山街17號,發證機關: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12月10日,機動車處于注銷狀態。該車為丁加斌于2016年底花5萬元購買,購買時無任何車輛手續。2017年8月31日丁加斌駕駛該肇事車輛進入麻陽縣境內后一直停放在縣城一處施工工地,2017年9月9日駕駛該肇事車輛進入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現場。

2、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發動機號:YM043622,車架號:LC6PCJ5R6E0008416,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02月04日,檢驗有效期止:2019年02月28日,保險終止日期:2018年08月09日,核定載人數為2人,車輛所有人:段吉耀,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栗坪鄉坡頂田村四組,該車處于狀態正常。

(三)駕駛人情況

1、丁加斌,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系懸掛湘AZ0514牌號的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住湖南省隆回縣山界回族鄉羅白村1組31號,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07年1月16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發前系該工程土石方承包人劉慶隆請來在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中從事渣土運輸工作,進場運輸渣土僅兩個多小時(僅完成一車渣土運輸)。經鑒定排除駕駛人酒駕。

2、段吉耀,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系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駕駛人,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持“B2D”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04月27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故中當場死亡。事發前駕駛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由麻陽縣城返回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經調查駕駛人段吉耀事發前未發現飲酒嫌疑且法醫到達現場后由于死亡時間超過一個小時,無法提取血液。

(四)事發路段及現場狀況

經現場勘測并調查核實,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為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該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是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民委員會,基本情況如下:

1、事故路段情況: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全長3.7公里,其中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境內施工路段長1030米,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境內施工路段長2670米。2017年6月由吳正平承包開始施工,后因施工路段屬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該村村民以路面施工造成村民損失為由中斷其施工,經協調后恢復施工。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麻陽苗族自治縣栗坪鄉富田坳村簽訂書面施工承包合同并于當日口頭協議將該工程土方轉包給劉慶隆,每公里2萬元。劉慶隆拿到轉包工程后繼續開始土方施工,2017年9月9日通知丁加斌駕駛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裝運土石方。

中心現場位于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工地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境內,往西230米為施工路段與梅合縣道交界處,往東南280米處為土石卸載位置,再往東520米進入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與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原栗坪鄉坡頂田村)交界地。中心現場位于村道擴建施工工地的原公路路基上,西側緊靠山坡,東側緊靠農田,農田東側為“冬瓜坳”山坡。現場原有寬3.5米的村級水泥硬化路面,緊靠道路西側有寬1.4米的擴寬泥石坑。(詳見現場方位比例圖)

2、車輛位置:由梅合縣道進入100米的分叉路段前道路旁邊停放有一輛挖土機。在中心現場3.5米水泥路面上有一輛黃色前四后八輪貨車,掛有湘AZ0514的黃色車牌,車頭朝南,車尾朝北,該貨車車頭下壓著一輛紅黑色男式摩托車,摩托車牌號為湘N758P3,摩托車嚴重變形,車頭朝西,車尾朝東呈左側倒狀。

3、痕跡散落物:湘N758P3號摩托車正前方地面上有一排與道路平行的擦劃痕跡,該痕跡最長處為215厘米。掛有湘AZ0514的貨車右前輪和左后輪上均有血跡,車尾底下中部發現有一連接左右后輪的半圓形突起機器部件(后牙包),在該部件最低端有一段21厘米長的擦劃痕跡,同時該位置發現一段紅黃色塑料空管子被擠壓斷裂,貨車車頭下的地面上有一段長19厘米的顏色接近的塑料空管子,其中一段被擠壓斷裂。男性尸體頭部西側地面上有腦組織和血跡,血跡最長處有1米,最寬處有0.5米。女性尸體頭部旁邊地面上有少量血跡,東側地面上的中部散落有被擠壓變形的奶粉罐及塑料袋裝著的隨身物品等。女嬰南側地面上散落有紅色塑料碎片和黑色摩托車反光鏡。

4、尸體位置:湘N758P3號摩托車南側靠西路面上有一男一女兩具尸體,男性尸體靠西,頭朝南,腳朝北趴臥狀,該尸體上身著白色T恤,下身穿七分藍色牛仔褲,未穿鞋,該男性尸體頭部明顯被擠壓變形,臉朝西側;女性尸體緊靠男性尸體東側,頭朝北腳朝南,上身著黃色T恤,下身穿短牛仔褲,面向東側呈側臥狀,頭部明顯被擠壓變形;女性尸體東側0.7米處有一嬰兒橫臥在馬路上,頭朝西北,腳朝東南,臉朝東北呈側臥狀,穿白色嬰兒服,該嬰兒為女嬰。

5、事故路段交通標志情況:施工現場路段安全距離范圍內未發現有任何警示牌,梅合縣道與橫坡村道交匯處東南側有一木質亭子,該亭子寫有“麻陽交叉處招呼站”字樣,在該亭子南側有一警示牌,寫有“施工路段車輛慢行”字樣。

(五)檢驗鑒定情況

麻陽縣公安局法醫對三名死者尸體進行了檢驗鑒定,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對事故車輛技術狀況進行了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論:

1、死者段吉耀、譚鳳蓮、段米樂三人均系鈍性外力致傷頭部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2、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為注銷報廢車輛。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對事故車輛技術狀況進行檢驗,檢驗鑒定結論: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轉向系正常。經動態實驗,制動距離在正常范圍之內,輪胎均能正常抱死,但車輛制動管路及分泵漏氣,在長時間或連續多次制動時存在氣壓不足的安全隱患,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燈光信號、行駛系、反光標識、后防護欄、車外后視鏡及前下視鏡均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3、湘N758P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制動系、轉向系、燈光信號、喇叭除事故受損部位外,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六)事發當天氣象情況

事發當天為晴天,能見度較好。

(七)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1、麻陽縣政府履職情況

麻陽縣政府按規定每一季度召開了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兩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并就上級的工作部署召開了相關會議傳達精神,制定印發了相關文件。其中,2017年7月6日印發了《麻陽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麻安委〔2017〕18號);2017年7月6日印發了《麻陽苗族自治縣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貫徹落實工作實施方案》(麻安委〔2017〕17號);2017年8月31日,召開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但就相關文件落實情況的通報少,跟蹤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2、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履職情況

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但在麻陽縣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未排查出事故隱患,臺帳中未對C136農村公路路面因施工造成行車安全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安全檢查存在漏洞。

3、麻陽縣交通運輸局履職情況

麻陽縣交通運輸局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其中,2017年5月23日印發了《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麻交字〔2017〕48號)和《關于調整麻陽苗族自治縣領導干部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安排的通知》(麻交字〔2017〕30號),規定由莫百云帶隊檢查農村公路建設和蘭長公路建設,每年12次,至事故發生前,未開展一次帶隊檢查;事故發生后,紀檢組長莫百云未按局長指示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和報送事故信息。

2017年7月27日麻陽縣交通運輸局在未取得富田坳村委托授權的情況下申報高村鎮富田坳村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項目政府采購。2017年7月31日確定了采購計劃,編號為:麻財采計〔2017〕200109。2017年8月8日申請專家向賢忠、周奕成為評審組成員,確定項目名稱為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2017年8月16日向賢忠、周奕成、張長金出具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2017年8月16日開標記錄均無異議,資格性檢查表均為合格,響應文件符合性審查表均為合格。湖南錦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的最后報價為1854629元;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4日的最后報價為1852954元;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的最后報價為1853984元。2017年8月18日發布成交公告,該項目由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2017年8月25日在高村鎮召開會議,宣布中標單位并要求鄉鎮、村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4、麻陽縣高村鎮政府履職情況

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麻陽縣高村鎮政府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每季度召開了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其中,2017年4月29日依據市安委會下發的《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懷安委〔2016〕22號)制定了《高村鎮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高政發〔2017〕14號)。2017年5月6日下發了《關于調整高村鎮安全生產委員會和高村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通知》;2017年7月7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相關事項,要求對道路交通、煙花爆竹重點行業專項整治;2017年8月2日印發了《關于成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站的通知》。高村鎮政府于2016年8月和2017年9月份分別開展了一次“兩實信息”采集工作(即農村實有車輛、實有駕駛人),事故發生前對事故摩托車牌號為湘N758P3已進行了信息登記。

5、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履職情況

2017年6月初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已得知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在瀘溪縣合鎮橫坡村道上進行升級改造施工,施工后被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的村民到現場阻工,要求施工方賠償土地使用費和青苗損失,停工后吳正平和劉偉、楊秀多次請求富田坳村主任滿家園和村支書胡百蘭幫助出面協調,后富田坳村主任滿家園和村支書胡百蘭與橫坡村支書、村主任及合水鎮政府進行協調未果,便向駐村扶貧工作隊的王孔全、羅建友和高村鎮政府鄭祖儉專職副書記匯報請求協調相關事宜。高村鎮黨委專職副書記鄭祖儉帶領導相關人員前往瀘溪縣合水鎮與瀘溪縣合水鎮鎮長就村民阻工賠償事宜進行協調,合水鎮政府安排綜治辦、司法所負責具體協調事宜,最終橫坡村22戶村民與施工方達成協議,由包工頭吳正平向合水鎮橫坡村22戶村民補償7000余元的青苗損失費和土地使用費。2017年7月10日,富田坳村召開了專題會議商議村道擴建事宜,在村道升級改造過程中所涉占地、協調處理糾紛、安全等方面事宜由滿家園全權負責,莫開球、段周坡、段紹偉、莫兆坤負責工程監督。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高村鎮富田坳村村委會簽訂富田坳村公路擴建承包合同,并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安全責任由施工方全部負責。富田坳村分別于2016年8月、2017年9月進行了兩次“兩實”信息采集,事發前已將牌號為湘N758P3事故摩托車信息進行了采集,并上報高村鎮政府。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9月9日中午12時許,劉慶隆電話通知丁加斌開車前往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工地去拉土石方,丁加斌駕駛懸掛湘AZ0514號牌的重型自卸貨車于當天下午3時許抵達施工現場裝運土石方。在裝運了第一車土石方并卸在前方280米的倒料場后,采取倒車的方式返回挖土機處準備裝運第二車土石方,在3.5米水泥有效路面上倒車過程中,因違背安全操作規程、疏忽大意,將停駛在其車輛后方的段吉耀駕駛的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撞到并碾壓,造成兩輪摩托車駕駛人段吉耀及其乘車人譚鳳蓮、段米樂3人當場死亡,乘車人段怡薪1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麻陽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縣委書記李衛林第一時間安排公安、交警大隊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趕到現場進行穩控處置,及時將傷者段怡薪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麻陽縣政府副縣長鄭紫庭連夜組織縣交通、安監、公安、交警、衛計、應急辦等部門和高村鎮黨委政府召開緊急會議,要求積極穩妥處理好善后事宜,對該起事故拿出問責處理意見。在外培訓的麻陽縣政府縣長李仕忠也在第一時間打電話詢問,嚴格工作要求。9月9日晚,市安監局副局長粟禮同、市交通局副局長楊長青、市交警支隊副政委李遠國以及瀘溪縣交警大隊等單位領導及時參與事故現場處理。根據縣委書記李衛林、縣政府縣長李仕忠的安排,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廖園熙、副縣長鄭紫庭、縣政府副縣長兼縣公安局局長劉軍等縣領導召集縣政府辦、交通、安監、公安、交警、衛計、監察和高村鎮等單位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成立“9·9”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廖園熙同志任組長,鄭紫庭、劉軍同志任副組長,下設事故善后組、穩控組、調查組、醫療救護組、協調組等5個工作小組,處理相關事宜。9月11日凌晨,與死者家屬談妥事故善后事宜,3名死者已于9月13日凌晨下葬,傷者轉往懷化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傷勢已明顯好轉;動員了相關責任人籌集賠償款22萬元,善后事宜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丁加斌駕駛的車輛無倒車燈、前下視鏡鏡片缺失及后視鏡鏡片破裂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盲目倒車。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吳正平參加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競爭性談判,中標后未開展相關安全管理,僅只是將相關資質借給吳正平參加競爭性談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

2、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安全管理不到位。富田坳村村支兩委發現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進行非法施工后,不但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還積極參與協調吳正平等人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之間占地使用賠償糾紛,并請求高村鎮政府協調處理。

3、麻陽縣高村鎮政府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高村鎮政府得知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進行非法施工后,未審查吳正平相關的施工資質,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并進一步核實,僅根據富田坳村村支兩委的請求就與瀘溪縣合水鎮進行協調,最終由吳正平向橫坡村村民賠償7000余元;麻陽縣高村鎮政府未按要求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兩實”信息采集一月一更新,并及時上報交管部門。

4、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安全管理不到位。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非法施工后至事故發生時已歷時3個多月,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沒有發現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施工中存在沒有實施封閉或半封閉施工,給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沒有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隱患。

5、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違規采購、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事故發生后,麻陽縣交通運輸局未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并及時趕赴現場勘察事故情況;未嚴格落實“三個必須”原則,對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非法施工未進行監管;未依法取得富田坳村委托授權,違規定向采購。

6、麻陽縣人民政府落實監管責任不到位。麻陽縣人民政府在制定下發相關文件后,沒有時及進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監管責任,沒有及時匯總相關的信息、總結成效,并通報、問責相關單位及人員,未及時督促縣交通運輸局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

調查認定,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傷害事故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段吉耀,男,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駕駛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超載且搭乘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當場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員

2、丁加斌,男,住邵陽市隆回縣山界回族鄉羅白村1組,駕駛的車輛無倒車燈、前下視鏡鏡片缺失及后視鏡鏡片破裂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盲目倒車,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劉慶隆,男,住麻陽縣高村鎮堯里社區32號,從吳正平手中承包了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土方挖運及挖水溝作業,無任何施工資質,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粗放,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吳正平,男,住湖南麻陽苗族自治縣譚家寨鄉竹子坳村二組,以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在中標前已進行了現場施工,并與高村鎮富田坳村委會達成協議,承包了富田坳村公路擴建工程,安全管理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5、滿家元,男,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主任,住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九組。其在得知吳正平帶隊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施工時,未認真核實其施工資質,幫助吳正平協調施工過程中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的糾紛,且在工程項目尚未完成招標前擅自與吳正平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對施工過程中無安全管理員、無防護措施、無安全警示標志等施工安全隱患未引起重視,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按照程序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

6、胡百蘭,女,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黨支部書記,住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三組。其在得知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對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進行非法施工時,不但沒有及時制止并上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參與協調吳正平等人施工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之間發生的糾紛,并參與請求高村鎮政府與瀘溪縣合水鎮政府進行協調,在工程項目采購中標前與吳正平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段少華,男,麻陽縣高村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駐高村鎮富田坳村干部。上任后沒有積極主動了解駐村情況,沒有及時督促村支兩委上報事故隱患,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8、陳武水,男,麻陽縣高村鎮人民政府交管站站長。未認真督促施工人員加強安全管理,對非法施工行為未及時上報查處,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龍啟武,男,高村鎮副鎮長,兼任鎮安監站副站長,2017年9月1日調到大橋江鄉任鄉黨委委員,并提名鄉人大主席候選人。其在任高村鎮副鎮長、安監站副站長期間,對分管的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對轄區內存在非法施工問題失察,對施工現場存在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不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同時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熊繼翔,男,高村鎮副鎮長,2017年9月1日起代管交通、安全生產、綜治維穩。在代管交通、安全生產期間,未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代管交通、安全生產工作時間短,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11、鄭祖儉,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副書記,安監站站長。其作為聯系交通、安全生產的鎮領導,任安監站站長期間,在得知吳正平在轄區內施工后未予核實其施工資質,未將其施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吳正平施工過程中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的糾紛,致使吳正平非法施工行為得以持續,對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不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同時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劉恩曉,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高村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對本轄區內存在公路建設項目非法施工、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3、舒采方,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書記。疏于管理,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對下級單位、部門發現非法施工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問題失察;未嚴格督促鎮政府落實“兩實”信息一月一更新并報送交管部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免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陳軍茂,男,麻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隊長。工作失職,在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沒有發現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施工中存在沒有實施封閉或半封閉施工,給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沒有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龔勇,男,麻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隊長,分管四中隊。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四中隊履行職責,對四中隊存在巡查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免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6、張長金,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建設工作站站長。其作為農村公路建設工作站站長,未履行對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日常監管,對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提前進入施工標段進行非法施工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按助理級確定工資。

17、莫百云,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其在聯系農村公路建設工作期間,未督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站履行職責,對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提前進入施工標段進行非法施工監管不力;落實局里布置的領導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對涉案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18、曹華,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疏于管理,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對下級違規定向采購等問題失察;督促開展“打非治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鄭紫庭,男,麻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其作為麻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在分管交通運輸工作期間,未認真督促縣交通運輸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議由懷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處并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五)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責成麻陽縣人民政府向懷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高村鎮黨委、政府向麻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倒車傷害事故的深刻教訓,切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和整改、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1、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要加強“兩實”信息采集工作,落實相關要求。“兩實”信息采集工作是懷化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中共懷化市委辦公室、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采取十條剛性措施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懷辦發電〔2016〕61號)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從源頭把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重要的基礎信息工作之一,各級各門必須不折不扣地落實好文件的各項重要舉措。

2、要加強對路面車輛的監管,形成有力震懾作用。道路交通領域是事故多發的領域,要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特點,針對路面基礎條件的狀況,不斷提升對路面車輛監管的能力,尤其是針對農村道路交通,要形成嚴厲打擊車輛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力震懾作用,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3、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管,嚴格執法,落實“五個一批和四個一律”。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在對非法施工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在建項目的監管,要抓小抓細抓實,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建立“一單四制”,落實監管職責。

4、要堅持“三個必須”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三個必須”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原則。要進一步加強事故信息報送,嚴格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

5、強化路面管控力度和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門要加大警力投入路面執勤,科學調整交通管理執勤模式,提高路面出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對涉牌涉證、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從嚴打擊處理,加強對涉路施工的督促、指導。要著力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交管部門、鄉鎮、村要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落實宣傳責任,積極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提高人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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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9日17時20分許,在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現場,駕駛人丁加斌駕駛懸掛湘AZ0514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道路段倒車過程中與其后方駕駛人段吉耀駕駛的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0余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關于采取堅決措施強化各行業安全監管工作建議函》(湘安辦函〔2017〕68號),經懷化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倒車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監局總工程師向德祖擔任,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麻陽縣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為成員,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責任單位情況

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肖艷,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20萬元人民幣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738984616Y,營業期限:2002年6月11日至2052年6月10日,經營范圍: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交通設施工程施工;護欄安裝;公路標志安裝;交通設施安裝;通信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城市道路養護;路牌、路標、廣告牌安裝施工;交通標志施工;各種交通信號燈及系統安裝;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工程環保設施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橋梁養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016年10月31日取得了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343018078,有效期至2021年2月16日,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叁級、公路施工工程總承包叁級。2016年6月19日取得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止。住所: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南路73號商住樓湖南路橋大廈B座1607房。

2017年6月初,吳正平帶領相關實施人員進入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現場進行施工作業,后被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阻止施工,并要求賠償土地使用費和青苗損失,經麻陽縣高村鎮政府與瀘溪縣合水鎮政府共同協調,吳正平與橫坡村村民達成協議,共計賠償7000余元。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高村鎮富田坳村村委會簽訂富田坳村公路擴建承包合同,并約定:總長4公里,工程造價以交通局核算為準,由吳正平施工隊負責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安全責任由施工方全部負責。2017年8月14日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天潤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提交了談判響應聲明,接受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的全部內容,并提交了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鄧海、楊建明、鄒娟沒有擔任任何在施工建設工程的職務。同日,出具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經授權由吳正平參加談判,有效期限60天。8月15日交納了2萬元保證金。2017年8月28日取得了中標通知書(招標編號:TRZB-17669),中標報價1852954元。事故發生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經湖南省車輛號牌制作中心辨認該車號牌為假牌。經核查肇事重型自卸貨車為紅巖牌黃色重型自卸貨車,發動機號:1507L304169,車架號:LZFH16M407D031829,通過全國機動車信息資源庫比對,該車實際為渝BD6812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所有人:重慶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長壽分公司,地址: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金山街17號,發證機關: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初次登記日期為2009年12月10日,機動車處于注銷狀態。該車為丁加斌于2016年底花5萬元購買,購買時無任何車輛手續。2017年8月31日丁加斌駕駛該肇事車輛進入麻陽縣境內后一直停放在縣城一處施工工地,2017年9月9日駕駛該肇事車輛進入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現場。

2、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發動機號:YM043622,車架號:LC6PCJ5R6E0008416,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02月04日,檢驗有效期止:2019年02月28日,保險終止日期:2018年08月09日,核定載人數為2人,車輛所有人:段吉耀,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栗坪鄉坡頂田村四組,該車處于狀態正常。

(三)駕駛人情況

1、丁加斌,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系懸掛湘AZ0514牌號的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住湖南省隆回縣山界回族鄉羅白村1組31號,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07年1月16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發前系該工程土石方承包人劉慶隆請來在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中從事渣土運輸工作,進場運輸渣土僅兩個多小時(僅完成一車渣土運輸)。經鑒定排除駕駛人酒駕。

2、段吉耀,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系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駕駛人,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持“B2D”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2010年04月27日,駕駛證狀態正常,事故中當場死亡。事發前駕駛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由麻陽縣城返回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經調查駕駛人段吉耀事發前未發現飲酒嫌疑且法醫到達現場后由于死亡時間超過一個小時,無法提取血液。

(四)事發路段及現場狀況

經現場勘測并調查核實,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為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該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是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民委員會,基本情況如下:

1、事故路段情況: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全長3.7公里,其中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境內施工路段長1030米,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境內施工路段長2670米。2017年6月由吳正平承包開始施工,后因施工路段屬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該村村民以路面施工造成村民損失為由中斷其施工,經協調后恢復施工。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麻陽苗族自治縣栗坪鄉富田坳村簽訂書面施工承包合同并于當日口頭協議將該工程土方轉包給劉慶隆,每公里2萬元。劉慶隆拿到轉包工程后繼續開始土方施工,2017年9月9日通知丁加斌駕駛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裝運土石方。

中心現場位于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施工工地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境內,往西230米為施工路段與梅合縣道交界處,往東南280米處為土石卸載位置,再往東520米進入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與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原栗坪鄉坡頂田村)交界地。中心現場位于村道擴建施工工地的原公路路基上,西側緊靠山坡,東側緊靠農田,農田東側為“冬瓜坳”山坡。現場原有寬3.5米的村級水泥硬化路面,緊靠道路西側有寬1.4米的擴寬泥石坑。(詳見現場方位比例圖)

2、車輛位置:由梅合縣道進入100米的分叉路段前道路旁邊停放有一輛挖土機。在中心現場3.5米水泥路面上有一輛黃色前四后八輪貨車,掛有湘AZ0514的黃色車牌,車頭朝南,車尾朝北,該貨車車頭下壓著一輛紅黑色男式摩托車,摩托車牌號為湘N758P3,摩托車嚴重變形,車頭朝西,車尾朝東呈左側倒狀。

3、痕跡散落物:湘N758P3號摩托車正前方地面上有一排與道路平行的擦劃痕跡,該痕跡最長處為215厘米。掛有湘AZ0514的貨車右前輪和左后輪上均有血跡,車尾底下中部發現有一連接左右后輪的半圓形突起機器部件(后牙包),在該部件最低端有一段21厘米長的擦劃痕跡,同時該位置發現一段紅黃色塑料空管子被擠壓斷裂,貨車車頭下的地面上有一段長19厘米的顏色接近的塑料空管子,其中一段被擠壓斷裂。男性尸體頭部西側地面上有腦組織和血跡,血跡最長處有1米,最寬處有0.5米。女性尸體頭部旁邊地面上有少量血跡,東側地面上的中部散落有被擠壓變形的奶粉罐及塑料袋裝著的隨身物品等。女嬰南側地面上散落有紅色塑料碎片和黑色摩托車反光鏡。

4、尸體位置:湘N758P3號摩托車南側靠西路面上有一男一女兩具尸體,男性尸體靠西,頭朝南,腳朝北趴臥狀,該尸體上身著白色T恤,下身穿七分藍色牛仔褲,未穿鞋,該男性尸體頭部明顯被擠壓變形,臉朝西側;女性尸體緊靠男性尸體東側,頭朝北腳朝南,上身著黃色T恤,下身穿短牛仔褲,面向東側呈側臥狀,頭部明顯被擠壓變形;女性尸體東側0.7米處有一嬰兒橫臥在馬路上,頭朝西北,腳朝東南,臉朝東北呈側臥狀,穿白色嬰兒服,該嬰兒為女嬰。

5、事故路段交通標志情況:施工現場路段安全距離范圍內未發現有任何警示牌,梅合縣道與橫坡村道交匯處東南側有一木質亭子,該亭子寫有“麻陽交叉處招呼站”字樣,在該亭子南側有一警示牌,寫有“施工路段車輛慢行”字樣。

(五)檢驗鑒定情況

麻陽縣公安局法醫對三名死者尸體進行了檢驗鑒定,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對事故車輛技術狀況進行了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論:

1、死者段吉耀、譚鳳蓮、段米樂三人均系鈍性外力致傷頭部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2、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為注銷報廢車輛。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對事故車輛技術狀況進行檢驗,檢驗鑒定結論:懸掛號牌為湘AZ0514號的重型自卸貨車,轉向系正常。經動態實驗,制動距離在正常范圍之內,輪胎均能正常抱死,但車輛制動管路及分泵漏氣,在長時間或連續多次制動時存在氣壓不足的安全隱患,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燈光信號、行駛系、反光標識、后防護欄、車外后視鏡及前下視鏡均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3、湘N758P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制動系、轉向系、燈光信號、喇叭除事故受損部位外,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

(六)事發當天氣象情況

事發當天為晴天,能見度較好。

(七)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1、麻陽縣政府履職情況

麻陽縣政府按規定每一季度召開了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兩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并就上級的工作部署召開了相關會議傳達精神,制定印發了相關文件。其中,2017年7月6日印發了《麻陽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麻安委〔2017〕18號);2017年7月6日印發了《麻陽苗族自治縣事故隱患治理“一單四制”制度貫徹落實工作實施方案》(麻安委〔2017〕17號);2017年8月31日,召開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但就相關文件落實情況的通報少,跟蹤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2、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履職情況

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但在麻陽縣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未排查出事故隱患,臺帳中未對C136農村公路路面因施工造成行車安全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安全檢查存在漏洞。

3、麻陽縣交通運輸局履職情況

麻陽縣交通運輸局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其中,2017年5月23日印發了《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麻交字〔2017〕48號)和《關于調整麻陽苗族自治縣領導干部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安排的通知》(麻交字〔2017〕30號),規定由莫百云帶隊檢查農村公路建設和蘭長公路建設,每年12次,至事故發生前,未開展一次帶隊檢查;事故發生后,紀檢組長莫百云未按局長指示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和報送事故信息。

2017年7月27日麻陽縣交通運輸局在未取得富田坳村委托授權的情況下申報高村鎮富田坳村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項目政府采購。2017年7月31日確定了采購計劃,編號為:麻財采計〔2017〕200109。2017年8月8日申請專家向賢忠、周奕成為評審組成員,確定項目名稱為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2017年8月16日向賢忠、周奕成、張長金出具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承諾書。2017年8月16日開標記錄均無異議,資格性檢查表均為合格,響應文件符合性審查表均為合格。湖南錦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的最后報價為1854629元;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4日的最后報價為1852954元;湖南魯班神工住宅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6日的最后報價為1853984元。2017年8月18日發布成交公告,該項目由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2017年8月25日在高村鎮召開會議,宣布中標單位并要求鄉鎮、村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4、麻陽縣高村鎮政府履職情況

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麻陽縣高村鎮政府根據麻陽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的安排部署制定下發了相關文件,落實具體工作要求,每季度召開了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其中,2017年4月29日依據市安委會下發的《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懷安委〔2016〕22號)制定了《高村鎮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高政發〔2017〕14號)。2017年5月6日下發了《關于調整高村鎮安全生產委員會和高村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通知》;2017年7月7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相關事項,要求對道路交通、煙花爆竹重點行業專項整治;2017年8月2日印發了《關于成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勸導站的通知》。高村鎮政府于2016年8月和2017年9月份分別開展了一次“兩實信息”采集工作(即農村實有車輛、實有駕駛人),事故發生前對事故摩托車牌號為湘N758P3已進行了信息登記。

5、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履職情況

2017年6月初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已得知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在瀘溪縣合鎮橫坡村道上進行升級改造施工,施工后被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的村民到現場阻工,要求施工方賠償土地使用費和青苗損失,停工后吳正平和劉偉、楊秀多次請求富田坳村主任滿家園和村支書胡百蘭幫助出面協調,后富田坳村主任滿家園和村支書胡百蘭與橫坡村支書、村主任及合水鎮政府進行協調未果,便向駐村扶貧工作隊的王孔全、羅建友和高村鎮政府鄭祖儉專職副書記匯報請求協調相關事宜。高村鎮黨委專職副書記鄭祖儉帶領導相關人員前往瀘溪縣合水鎮與瀘溪縣合水鎮鎮長就村民阻工賠償事宜進行協調,合水鎮政府安排綜治辦、司法所負責具體協調事宜,最終橫坡村22戶村民與施工方達成協議,由包工頭吳正平向合水鎮橫坡村22戶村民補償7000余元的青苗損失費和土地使用費。2017年7月10日,富田坳村召開了專題會議商議村道擴建事宜,在村道升級改造過程中所涉占地、協調處理糾紛、安全等方面事宜由滿家園全權負責,莫開球、段周坡、段紹偉、莫兆坤負責工程監督。2017年7月25日,吳正平與高村鎮富田坳村村委會簽訂富田坳村公路擴建承包合同,并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安全責任由施工方全部負責。富田坳村分別于2016年8月、2017年9月進行了兩次“兩實”信息采集,事發前已將牌號為湘N758P3事故摩托車信息進行了采集,并上報高村鎮政府。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9月9日中午12時許,劉慶隆電話通知丁加斌開車前往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工地去拉土石方,丁加斌駕駛懸掛湘AZ0514號牌的重型自卸貨車于當天下午3時許抵達施工現場裝運土石方。在裝運了第一車土石方并卸在前方280米的倒料場后,采取倒車的方式返回挖土機處準備裝運第二車土石方,在3.5米水泥有效路面上倒車過程中,因違背安全操作規程、疏忽大意,將停駛在其車輛后方的段吉耀駕駛的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撞到并碾壓,造成兩輪摩托車駕駛人段吉耀及其乘車人譚鳳蓮、段米樂3人當場死亡,乘車人段怡薪1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麻陽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縣委書記李衛林第一時間安排公安、交警大隊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趕到現場進行穩控處置,及時將傷者段怡薪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麻陽縣政府副縣長鄭紫庭連夜組織縣交通、安監、公安、交警、衛計、應急辦等部門和高村鎮黨委政府召開緊急會議,要求積極穩妥處理好善后事宜,對該起事故拿出問責處理意見。在外培訓的麻陽縣政府縣長李仕忠也在第一時間打電話詢問,嚴格工作要求。9月9日晚,市安監局副局長粟禮同、市交通局副局長楊長青、市交警支隊副政委李遠國以及瀘溪縣交警大隊等單位領導及時參與事故現場處理。根據縣委書記李衛林、縣政府縣長李仕忠的安排,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廖園熙、副縣長鄭紫庭、縣政府副縣長兼縣公安局局長劉軍等縣領導召集縣政府辦、交通、安監、公安、交警、衛計、監察和高村鎮等單位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成立“9·9”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廖園熙同志任組長,鄭紫庭、劉軍同志任副組長,下設事故善后組、穩控組、調查組、醫療救護組、協調組等5個工作小組,處理相關事宜。9月11日凌晨,與死者家屬談妥事故善后事宜,3名死者已于9月13日凌晨下葬,傷者轉往懷化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目前傷勢已明顯好轉;動員了相關責任人籌集賠償款22萬元,善后事宜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丁加斌駕駛的車輛無倒車燈、前下視鏡鏡片缺失及后視鏡鏡片破裂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盲目倒車。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吳正平參加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競爭性談判,中標后未開展相關安全管理,僅只是將相關資質借給吳正平參加競爭性談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

2、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支兩委安全管理不到位。富田坳村村支兩委發現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進行非法施工后,不但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還積極參與協調吳正平等人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之間占地使用賠償糾紛,并請求高村鎮政府協調處理。

3、麻陽縣高村鎮政府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高村鎮政府得知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進行非法施工后,未審查吳正平相關的施工資質,未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并進一步核實,僅根據富田坳村村支兩委的請求就與瀘溪縣合水鎮進行協調,最終由吳正平向橫坡村村民賠償7000余元;麻陽縣高村鎮政府未按要求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兩實”信息采集一月一更新,并及時上報交管部門。

4、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安全管理不到位。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非法施工后至事故發生時已歷時3個多月,麻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沒有發現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施工中存在沒有實施封閉或半封閉施工,給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沒有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隱患。

5、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違規采購、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事故發生后,麻陽縣交通運輸局未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并及時趕赴現場勘察事故情況;未嚴格落實“三個必須”原則,對吳正平帶領施工人員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非法施工未進行監管;未依法取得富田坳村委托授權,違規定向采購。

6、麻陽縣人民政府落實監管責任不到位。麻陽縣人民政府在制定下發相關文件后,沒有時及進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監管責任,沒有及時匯總相關的信息、總結成效,并通報、問責相關單位及人員,未及時督促縣交通運輸局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

調查認定,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傷害事故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段吉耀,男,住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坡頂田村四組,駕駛湘N758P3號兩輪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超載且搭乘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當場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員

2、丁加斌,男,住邵陽市隆回縣山界回族鄉羅白村1組,駕駛的車輛無倒車燈、前下視鏡鏡片缺失及后視鏡鏡片破裂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盲目倒車,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劉慶隆,男,住麻陽縣高村鎮堯里社區32號,從吳正平手中承包了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土方挖運及挖水溝作業,無任何施工資質,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粗放,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吳正平,男,住湖南麻陽苗族自治縣譚家寨鄉竹子坳村二組,以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在中標前已進行了現場施工,并與高村鎮富田坳村委會達成協議,承包了富田坳村公路擴建工程,安全管理不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現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5、滿家元,男,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村主任,住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九組。其在得知吳正平帶隊在C136農村公路進行施工時,未認真核實其施工資質,幫助吳正平協調施工過程中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的糾紛,且在工程項目尚未完成招標前擅自與吳正平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對施工過程中無安全管理員、無防護措施、無安全警示標志等施工安全隱患未引起重視,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按照程序免去其村委會主任職務。

6、胡百蘭,女,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黨支部書記,住麻陽縣高村鎮富田坳村三組。其在得知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對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進行非法施工時,不但沒有及時制止并上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參與協調吳正平等人施工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之間發生的糾紛,并參與請求高村鎮政府與瀘溪縣合水鎮政府進行協調,在工程項目采購中標前與吳正平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段少華,男,麻陽縣高村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駐高村鎮富田坳村干部。上任后沒有積極主動了解駐村情況,沒有及時督促村支兩委上報事故隱患,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8、陳武水,男,麻陽縣高村鎮人民政府交管站站長。未認真督促施工人員加強安全管理,對非法施工行為未及時上報查處,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龍啟武,男,高村鎮副鎮長,兼任鎮安監站副站長,2017年9月1日調到大橋江鄉任鄉黨委委員,并提名鄉人大主席候選人。其在任高村鎮副鎮長、安監站副站長期間,對分管的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對轄區內存在非法施工問題失察,對施工現場存在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不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同時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熊繼翔,男,高村鎮副鎮長,2017年9月1日起代管交通、安全生產、綜治維穩。在代管交通、安全生產期間,未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代管交通、安全生產工作時間短,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11、鄭祖儉,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副書記,安監站站長。其作為聯系交通、安全生產的鎮領導,任安監站站長期間,在得知吳正平在轄區內施工后未予核實其施工資質,未將其施工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協調吳正平施工過程中與瀘溪縣合水鎮橫坡村村民的糾紛,致使吳正平非法施工行為得以持續,對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不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同時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劉恩曉,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高村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對本轄區內存在公路建設項目非法施工、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3、舒采方,男,麻陽縣高村鎮黨委書記。疏于管理,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對下級單位、部門發現非法施工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問題失察;未嚴格督促鎮政府落實“兩實”信息一月一更新并報送交管部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已免職,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陳軍茂,男,麻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隊長。工作失職,在安全生產大檢查期間沒有發現C136農村公路提質改造施工中存在沒有實施封閉或半封閉施工,給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沒有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隱患,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龔勇,男,麻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隊長,分管四中隊。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四中隊履行職責,對四中隊存在巡查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已免職,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6、張長金,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建設工作站站長。其作為農村公路建設工作站站長,未履行對麻陽縣2017年農村公路提質改造工程A5標段日常監管,對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提前進入施工標段進行非法施工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情節較重,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按助理級確定工資。

17、莫百云,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其在聯系農村公路建設工作期間,未督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站履行職責,對吳正平帶領相關人員提前進入施工標段進行非法施工監管不力;落實局里布置的領導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對涉案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

18、曹華,男,麻陽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疏于管理,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信息;對下級違規定向采購等問題失察;督促開展“打非治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鄭紫庭,男,麻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其作為麻陽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在分管交通運輸工作期間,未認真督促縣交通運輸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長沙方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議由懷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處并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

(五)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責成麻陽縣人民政府向懷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高村鎮黨委、政府向麻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麻陽縣高村鎮“9·9”較大道路施工車輛倒車傷害事故的深刻教訓,切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和整改、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1、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要加強“兩實”信息采集工作,落實相關要求。“兩實”信息采集工作是懷化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中共懷化市委辦公室、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采取十條剛性措施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懷辦發電〔2016〕61號)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部署,是從源頭把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重要的基礎信息工作之一,各級各門必須不折不扣地落實好文件的各項重要舉措。

2、要加強對路面車輛的監管,形成有力震懾作用。道路交通領域是事故多發的領域,要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特點,針對路面基礎條件的狀況,不斷提升對路面車輛監管的能力,尤其是針對農村道路交通,要形成嚴厲打擊車輛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力震懾作用,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3、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管,嚴格執法,落實“五個一批和四個一律”。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在對非法施工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在建項目的監管,要抓小抓細抓實,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嚴格按照規定建立“一單四制”,落實監管職責。

4、要堅持“三個必須”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三個必須”即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原則。要進一步加強事故信息報送,嚴格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

5、強化路面管控力度和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門要加大警力投入路面執勤,科學調整交通管理執勤模式,提高路面出警率和民警管事率,對涉牌涉證、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從嚴打擊處理,加強對涉路施工的督促、指導。要著力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交管部門、鄉鎮、村要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落實宣傳責任,積極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提高人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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