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炸藥燃燒爆炸事故的分類及特點
燃燒爆炸事故的類型按過程分為:
(1)定壓燃燒。其特點是燃燒產物能及時排放,其壓力始終與初始環境壓力相平衡,直接危害不大,但可誘發火災或爆炸;燃燒過程較慢,燃燒傳播速度通常每秒數毫米到每秒數米,最大的也只有每秒數百米。
(2)爆燃轉爆轟型的爆炸。其特點是高能量高密度,危害的主要形式是爆炸產物的直接作用、空氣沖擊波的作用、破片飛散破壞作用、地震波的傳播等。爆轟過程傳播速度極快,速度一般高達每秒數千米。
(四)爆炸沖擊波的破壞作用和防護措施
1.爆炸沖擊波的破壞作用
爆炸所產生的空氣沖擊波的初始壓力(波面壓力)可達100MPa,其峰值達到一定值時,對建(構)筑物及各種有生力量(動物等)構成一定程度的破壞或損傷。
2.防護措施
(1)生產、貯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的廠址應建立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帶,禁止設立在城市市區和其他居民聚集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廠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樞紐、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2)生產爆炸物品的工廠在總體規劃和設計時,應嚴格按照生產性質及功能劃分各分區,并使各分區與外部目標、各區之間保持必要的外部距離。
3.工廠平面布置
(1)主廠區內根據工藝流程、安全距離和各小區的特點,在選定的區域范圍內,充分利用有利、安全的自然地形加以區劃。
(2)總倉庫區應遠離工廠住宅區和城市等目標,有條件時最好布置在單獨的山溝或其他有利地形處。
?。?)銷毀廠應選擇在有利的自然地形,如山溝、丘陵、河灘等地,在滿足安全距離的條件下,確定銷毀場地和有關建筑的位置。
4.安全距離
為保證爆炸事故發生后沖擊波對建(構)筑物等的破壞不超過預定的破壞等級,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銷毀場等區域內的建筑物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稱為內部安全距離。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銷毀場等與該區域外的村莊、居民建筑、工廠住宅、城鎮、運輸線路、輸電線路等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稱為外部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的數值查閱有關設計安全規范就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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