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眾傳媒提供信息
大眾傳媒,一般指的是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為大眾提供信息的傳播媒介。這里所稱的大眾傳媒提供信息,限于大眾傳媒基于社會公益向消費者披露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為,不包括發布食品類商業廣告等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息傳播行為。大眾傳媒對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揭露、批評,有利于打擊制裁違法經營者,也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質量萬里行”、“百城萬店無假貨”等的成功實踐表明,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大眾傳媒在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輿論監督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揭露、批評應建立在可靠的事實和充足的證據基礎之上,以免誤傷合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大眾傳媒對食品安全所作的宣傳報道,不但應當客觀,而且應當全面,既要報道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要宣傳政府在食品監管中所取得的成效,盡量避免因報道的片面性而使消費者產生認識上的偏差,更不能一味追求轟動效應而作夸張不實的報道,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三、消費者協會提供信息
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向消費者提供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在內的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是消費者協會的法定職能。為保證其宗旨的實現,消費者協會應切實履行職能,尤其要增強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咨詢服務的主動性,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作為日常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各種途徑如設立咨詢電話、舉辦講座、設立宣傳櫥窗、開辦培訓班等向廣大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關于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提供信息能否推薦食品的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食品安全法》(下轉第221頁)(上接第219頁)第54條第2款對此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這是對特定主體推薦食品行為所作的禁止性規定。根據該規定,不論出于何種目的,也不論采用何種形式,消費者協會均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依筆者之見,禁止性規定是為了避免被禁止行為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一是為了避免推薦行為可能帶來的對消費者協會的形象造成損害的后果;二是為了避免推薦行為可能帶來的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后果;三是為了避免推薦行為可能帶來的對其他未被推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害的后果。
由大眾傳媒、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體現了對消費者的社會保護。“消費者的社會保護,是指消費者組織、社會輿論等通過一定的形式,所采取的對消費者權益施以保護的活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持。基于大眾傳媒的巨大影響力(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受眾人數多)和消費者協會的宗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社會保護應以大眾傳媒和消費者協會為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