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上班途中遇車禍能否獲雙賠償?
案情:梁某系某公司職工。2009年12月3日,梁某在上班途中與張某所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梁某受傷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萬多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梁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與梁某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張某已給付梁某相應的賠償款。后經勞動部門認定,梁某此次受傷為工傷,梁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因該公司尚未依法為梁某辦理工傷保險,仲裁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某公司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用人單位某公司認為,損害賠償應以受害者實際損失為限,梁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已通過直接侵權人張某賠償75%,這部分損失應從其應給付梁某的工傷保險款中扣除,否則將造成梁某獲得雙重賠償。而梁某則認為,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障賠償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其已獲得的民事賠償不影響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審理:法官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機制目前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應予支持。
我國法律體系關于民事損害方面都是補償性法理,先民事,后工傷,歷來是處理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從該條的法理上講,肯定了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與民事賠償雙重賠償。
因為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及《保險法》第六十八條法律精神來講,對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是可以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即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害者既享有向用人單位請求工傷損害賠償的權利,亦享有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既有權從兩賠償義務人處分別取得不同性質的兩種賠償。故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因工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