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班路中不幸遇車禍
未住單位宿舍遭拒賠
老王因有家室,不愿住在工廠安排的集體宿舍,就在工廠外租了一套房子。某日,老王在上班路上遭遇車禍。但工廠認為,工廠里明明有宿舍,老王卻自己出去租房子,“有近房不住活該倒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律師點評
入住集體宿舍是權利非義務
目前:被機動車撞即為工傷
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應是員工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即員工可以放棄享受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福利,而用人單位卻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去接受所提供的福利。在本案中,工廠雖然有為老王提供集體宿舍,但老王卻完全可以選擇拒絕入住。因此,工廠以老王自己出去租房子而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抗辯不能成立。不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才能構成工傷。老王所發生的車禍,只有其中一方是機動車輛,老王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未來:可能只得交強險賠償
在《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已考慮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排除在工傷之外。這是因為交強險實施后,職工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但可從交強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
律師點睛
公司為員工買工傷保險省事又省心
肖勝方總結,可以明顯地看出隱藏在這3個案例背后的事實: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購買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一旦用人單位逃避這項義務,其就將面臨為員工的工傷賠償買單的情形。在此奉勸廣大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不但能夠激勵員工更好地工作,同時也能夠充分地保障員工以及用人單位自身的權益。切莫心存僥幸思想,因小而失大,說不定哪一天本案例中的情形就會發生在各位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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