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說徒弟笨引發糾紛
2010年7月21日,何師傅正在一家電梯公司車間工作,工友老周走過來,要求何師傅幫他做兩塊剪板,何與老周閑聊時,說起徒弟小朱“做了這么久,業務還不熟”,在旁的小朱不高興了,師徒為此吵了起來。
“你不要在廈門做工了,我要搞死你。”何師傅的不依不饒,再次激怒小朱,小朱揮拳欲打師傅,被拉開。此事風波稍息。
到了中午12時許,何師傅與工友到食堂吃飯。“何師傅,你不是要搞死我嗎?”當何師傅聽到喊聲站立起來時,懷揣鐵錘的小朱已站在他面前,往何的額頭用力一敲,敲出了一個窟窿,血頓時冒了出來。旁邊的工友見狀,急忙抱住小朱,搶下鐵錘,奪路而逃的小朱后被警方抓獲。
[人保局]
認定為工傷
何師傅受傷后,被工友急送醫院救治。經法醫鑒定,何師傅是開放性顱腦受傷,損傷程度為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
出院后,何師傅向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中簡稱為“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何是小朱的師傅,對小朱負有管理教導之職責。小朱持鐵錘在單位食堂將何師傅打傷,是何師傅履行教導職責而遭到暴力傷害的。何師傅受傷雖是在食堂,卻是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延續而來。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何師傅所在的電梯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認定。隨后,電梯公司向思明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何師傅工傷認定書。
[一審法院]
工傷認定有誤
電梯公司訴稱,何師傅被打傷是何肆意辱罵小朱,導致小朱自尊心遭到傷害導致的,何受傷是在食堂,并不是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發生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原被告方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何師傅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思明區法院認為,何師傅受傷,起因是與工友議論小朱,導致小朱不滿,并非履行管理教導職責所致。換言之,何師傅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師傅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有誤,從而導致適用法規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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