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29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部發[1995]309《關于貫徹〈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之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即使存在《勞動法》第29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劉某發生工傷,按說企業不應當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但是由于他嚴重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因此該廠有權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依據京勞部發[1997]228號《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某機床廠應向劉某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為本人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的12個月工資。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