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膝關節是在2003年5月份受的傷,但是醫院一直沒有診斷出來,雖然工作、生活不便,但是還能夠堅持,所以一直正常上班;到10月份,整個大腿已經萎縮了1/4,重新到一個新的醫院診斷,確診為韌帶斷了、半月板裂了,必須手術,因此10月份做的手術。請問有關工傷待遇的前十二個月的工資到底應從那個月起開始計算?
答:聽了您的情況介紹,應依據您住院治療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但是從2004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條例》正式生效,依據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再涉及受傷前或治療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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