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時,職工的工傷保險費用如何解決?
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破產是指企業法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照《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宣告其破產,將其所有的財產按法定清償順序公平地償還給所有的債權人的一種法律制度。這里所謂的其所有的財產,是指破產財產,具體包括:(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所經營管理的所有財產;(2)破產人破產程序開始時至終結止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4)超過擔保債務數額的擔保財產。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破產財產的撥付清償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見,法律對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是優先保障的,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與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
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對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人第一順序清償;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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