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一份工傷認定書,公司收下后拖了兩年多才將“個人聯”轉交給受傷職工,導致該職工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嗎?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馬虎大意”的公司被判敗訴。張某為張家港市某公司職工,2008年3月28日,張某在工作時受傷,送至醫院治療,公司支付了醫療費,張某休息3個月后回公司上班,同年9月,張某辭職。
2008年9月16日,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受到的傷害構成工傷。勞動部門將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公司聯和個人聯一并交給了張某所在的公司。
2010年12月,公司將工傷認定決定書交給張某。張某收到工傷認定書后,立即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但因其與公司已無勞動關系而不予鑒定。張某遂提起勞動仲裁,因超過時效而不予受理。為此,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共計5萬余元。審理中,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張某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張某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公司在審理中辯稱,其與張某已于2008年9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張某的請求因其怠于行使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且勞動能力的鑒定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不是法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有權獲得醫治及經濟補償。公司在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個人聯后未及時轉交給張某,亦未將該個人聯退回勞動部門,而直接與張某解除了勞動關系,導致張某未能獲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公司承擔。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對張某的工傷等級進行鑒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既然雙方對鑒定證書結論沒有爭議,則該鑒定結論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503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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