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算工傷嗎
現行立法缺乏有關“過勞死”規定
“過勞”已經成為我國白領的工作常態,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并無“過勞死”這一概念,更談不上對其如何認定。
與此相關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頒布、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該條款規范解釋看,其包含了幾層含義:
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二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三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不能視同為工傷。
從上述規定看,其并非嚴格的“過勞死”的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的情形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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