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則構成工傷,應當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這點法律知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工傷,顧名思義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因人身損害與工作之間具有牽連性,故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則將勞動者的人身損害納入工傷保險待遇范疇,從而化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根據上述工傷定義,標準的工傷情形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但如果工傷僅僅包括標準情形,則未免保護范圍過窄,并不利于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畢竟,有很多情況,勞動者遭受傷害并不是在工作崗位上,但卻和工作具有直接或間接聯系,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所必須的,如果不將其納入工傷范疇,則會造成不公平局面。
正因為如此,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車禍受傷的,只要勞動者對交通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及以上的,則應當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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