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500t的門座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分類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場所中工作的門座起重機:
a) 港口件雜貨、散貨、集裝箱、成套設備等貨物裝卸作業用港口門座起重機;
b) 船廠和船塢在修、造船時,結構分段拼裝和機電設備安裝等作業用船廠門座起重機;
c) 水利電力工程中混凝土吊運、澆筑、水工金屬結構件吊裝及火力發電工程中機電設備安裝等作業用水利電力門座起重機。
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500t的門座起重機以及其他類似場所使用的門座起重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在下列環境中工作的起重機:
———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塵、可燃性氣體及腐蝕性氣體(鹽霧除外)環境;
———核輻射、有毒氣體環境;
———吊運熔融或熾熱金屬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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