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勞動人事廳關于建立《河南省職工工傷證》制度的通知
豫勞人安[1987]31號
各市、地勞動人事局(勞動局)、省直有關單位、鄭州鐵路局、黃委會: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人事制度的需要,加強工傷事故管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因工負傷引起的勞動爭議提供仲栽依據,根據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等到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縣營及以上全民和集體企、事業單位建立“工傷證”制度。具體通知如下:
一、《工傷證》的發放對象僅限于因工負重傷的人員(包括因工負輕傷轉化為重傷的人員)。
二、發生重傷事故單位按《河南省勞動安全條例(試行)》、《河南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暫行規定》執行了勞動安全監察處罰和事故處理決定后,方可申請辦理發證。
三、凡發生因工負重傷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持事故檔案及處理結案材料,縣(區)屬企業報縣(區)勞動人事部門審核;部、省、市、地屬企業報所在市、地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由市、地勞動人事部門統一發證。
四、《工傷證》是因工負重傷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因工負傷待遇的憑證。《工傷證》由負傷者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借,遺失不補。
五、因工負傷致殘(包括治療終結時確認為致殘或部份致殘)的,自診斷確認之日起一個月內,事故單位將有關材料及《工傷證》送交發證機關審核。由發證機關在《工傷證》相應欄目注明并加蓋印章。因工負傷致殘辦理退休手續時,由發證機關在備考欄內注明并加蓋印章。
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遺留問題,如何處理,由各市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六、《工傷證》由省勞動人事廳統一印制,省內通用。
七、對比照因工負重傷的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八、本規定如與今后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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