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以及鍋爐清洗單位。
確定違法行為主體應當注意:
(一)未依法進行監督檢驗的違法主體應當是取得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從事上述活動的,應當認定為無證生產違法主體,不能認定為未進行監督檢驗的違法主體。
(二)制造過程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界定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是除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外的七類特種設備,與《特設條例》相關條文類比,增加了壓力管道。鍋爐清洗過程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的停止點進行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或者鍋爐的清洗過程。
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銷售未經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由銷售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違法所得按照銷售價格減去進貨價格計算。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活動的違法所得以全部收入計算。
(二)是否進行了監督檢驗以真實、有效的監督檢驗報告為準,不能出示有效監督檢驗報告的認定為沒有進行監督檢驗。
(三)應當撤銷許可證書的,實施處罰的部門應當報告發證部門,由發證部門決定并實施。
(四)重大修理過程需進行監督檢驗,一般修理過程不實施監督檢驗。
(五)“出廠”是針對制造活動而言。
(六)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跨行政區域從事違法活動且拒不接受活動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移送單位注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七)關于未經監督檢驗的處罰是否以“交付使用”為前提的問題。本法法律責任設定時對此進行了專門考慮,實際案件查處過程中把握的原則是:未經監督檢驗且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條的規定處罰,未經監督檢驗且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兩種:
(一)行政責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二)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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