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而不是出具設計文件的設計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的特種設備只是對應二十條第一款即: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其設計文件的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將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的設計文件,擅自用于制造的行為。
認定違法行為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本條涉及的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要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同時對其設計單位實行許可管理。
(二)設計文件鑒定與否的依據是設計文件鑒定標志,按照過去的做法一般是在設計圖紙上加蓋設計審核專用章。《特設條例》實施后,是由負責設計文件鑒定的檢驗機構在設計文件上蓋注設計文件鑒定專用章。
(三)從事設計文件鑒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是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這里的核準包括對檢驗機構的資格許可。
(四)對制造單位的行政處罰,必須由違法制造行為發生地的質監部門進行。在實施安全監察活動中,在使用地、安裝地、銷售地發現設備制造所用的設計文件沒有依據規定進行鑒定時,應當交由對制造行為有管轄權的質監部門進行。
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兩種:
(一)行政責任。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參看第九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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