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共有產權特種設備管理主體及其責任義務的規定。
對于多個產權人共有的特種設備,比如住宅電梯,它是“多業主共有財產”,所有權涉及眾多業主,使用管理也涉及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維保單位等多個主體,各主體在電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諉,安全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落實。因此應當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由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等要求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一、特種設備產權共有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
《民法通則》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按照以上規定,產權共有人應當對所擁有的設備履行管理義務,并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
住宅的全體業主是電梯的產權共有人,現實中,往往是業主將電梯等特種設備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其管理權和責任就發生轉移,受托單位和人員應當履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共有人沒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現實中,一些住宅電梯等特種設備雖沒有以合同等方式進行委托管理,但實際上由物業公司、村委會、居委會或個人進行管理,這些實際管理人應當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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