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兩個概念的解釋性規(guī)定。
(一) 危險物品的概念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危險物品” 是指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學、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產、儲存、裝卸、使用、運輸等過程中, 容易導致火災、爆炸或者中毒等危險,可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物品。顯然,這是從物品的性質上所做的界定。通常講,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三大類: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學性質而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 易燃固體,如硫黃等; (2)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松節(jié)油、油漆等; (3) 易燃氣體,如液化石油等; (4)自燃物品,如黃磷、油紙、油布及其制品等; (5) 遇水燃燒物品,如金屬鈉、鋁粉等;(6) 氧化劑和過氧化物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yè)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以及煙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純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以及巖石、混凝土爆破劑等爆破器材等。
2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yè)主管部門, 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主要包括:氫、甲烷、乙烷、壓縮硫化氫、液化石油氣、供給城市生活生產的天然氣、人工煤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鈉、氰化鉀、硝基苯等。腐蝕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蝕品,如甲醛溶液;堿性腐蝕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蝕品,如酸性氟化鉀、福爾馬林溶液等。
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屬鈾(自然的)、硝石酸釷(固體的)等。
(二) 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根據本條規(guī)定,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從這一規(guī)定看, 重大危險源的概念有三個層次的含義: (1) 重大危險源是一類場所或者設施(合稱單元);(2)重大危險源是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3)重大危險源是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場所或者設施。
確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險物品的數量是否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對某種或某類危險物品規(guī)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具體危險物品的臨界量,由危險物品的性質決定。
重大危險源分為生產場所重大危險源和貯存區(qū)重大危險源兩種。兩種重大危險源的確定方法基本相同。具體辦法,2009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做了具體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