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第4項違法行為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內容。同時,為了防止有所遺漏,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還在本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述4種情形之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更為周全、嚴密。
從本條的規定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以上行為之一,其法律責任主要有兩種: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是降級或者撤職,刑事責任則主要是根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關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相關條款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缎谭ā返冢常梗窏l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安全管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