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享有的監督檢查職權,以及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權
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最主要的職責。履行好監督檢查職責,必須具備相應的職權。因此,本條賦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較為廣泛的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以及了解有關情況的職權。這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最基本的職權,也是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基礎。沒有這些職權,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就無從談起。根據這一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包括進入其行政辦公地點和有關的生產、作業場所或者營業場所;有權調閱有關資料,包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內部安全生產檢查記錄、隱患排查處理情況記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關會議記錄等可能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所有資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包括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包括了解情況的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
2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權。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能夠立即糾正的,如違章指揮或者違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等,進行檢查的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對難以立即糾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要求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到位等,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同時,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還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這里所說的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專門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實體性內容要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程序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
3對事故隱患的處理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發現事故隱患并及時處理。因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并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對于重大的、有現實危險的事故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有權并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等。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做出處理的部門對隱患排除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關的設備、器材等。
4對有關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及相關場所的處理權。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在檢查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查封主要適用于不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及器材等。采取查封措施的,未經允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擅自啟用。當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慎重,其適用對象是“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什么是“有根據”?實踐中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對屬于“三無” 產品的設備、器材以及其他不需要檢驗、檢測就可以發現其不符合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 當然屬于“有根據”;對于需要檢驗、檢測后才能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以檢驗、檢測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屬于“有根據”。
除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和器材外,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相應擴大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場所予以查封。這是根據危險物品的特性以及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作出的一項針對性很強的規定。由于危險物品的安全風險較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場所予以查封,是及時、有效地處置危險物品,制止違法行為,防止事故發生不可缺少的手段。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前述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及其作業場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比如:對設備、器材等,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對有關設施,能夠整改的,責令整改;不能修理、更換的設備器材以及扣押的危險物品等,予以沒收或者銷毀;查封的有關設施、場所不能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
(二)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目的是發現、制止和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于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影響。因此,必須處理好監督檢查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關系。根據本條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做到這一要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檢查的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上。對于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事項,不能干涉,也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無關的其他要求。
2檢查要講究方式、方法,在保證檢查質量的前提下,應當盡量采取對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影響或影響較小的方式進行。
3做出有關處理決定時要慎重,要嚴格依照有關實體和程序性規定。特別是不能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隨意做出對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如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器材或者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并不意味著監督檢查對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有任何影響。如果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需依法予以處理的,雖然可能影響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屬于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