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雨季的來臨,一些電力線路通道上的安全隱患成了社會關注的問題。由于存在“線樹”矛盾、“線屋”矛盾,常常是事故不斷、糾紛不斷、賠償不斷,使供電企業蒙受經濟損失不說,也給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威脅。誰該為誰讓路?請聽法律的說法:
當電線遇到樹木:為線讓路
電力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電力法第53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砍伐。”
當電線遇到房屋:安全為首
電力法第5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第5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那么,在電力線路下出現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要如何處理呢?
電力法第69條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違反本法第53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責令拆除。”
如果是“屋”在先建設,“線”在后建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作了明確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原有的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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