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安全部門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章制度。
2、參加或組織審查安全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積極提出改進意見,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參加檢查驗收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對不符合安全規定者,有權制止使用。
3、參加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工程的設計,并參加工程驗收。對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情況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制止施工和使用。
4、參加生產會議,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傷亡事故情況和保證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
5、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辦法、措施等,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對查出的嚴重問題填寫"監察記錄簿"或"檢查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對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罰款;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或指揮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7、會同教育、人事部門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和取證工作。
8、在企業評優工作中,安全監察部門要參加審核把關,堅持安全指標有否決權。在評先獎勵工作中有對被評選人員根據其對安全工作的實績行使否決權。對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預防事故做出成績的人員,有權利提出給與一次性獎勵的建議。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直至建議領導調離崗位或給與行政處分。
9、參加領導組織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監查。分析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總結安全生產經驗和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出開展安全無事故活動的部署安排。
10、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按期參加政府部門的檢驗及操作者證件的審核工作。監督檢查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年度檢審工作。
11、參加傷亡事故及行車、汽車交通、鍋爐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貫徹執行。
12、根據國家和上級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的發放和管理。對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勞動保護設施的管理使用以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3、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對下級安全監察部門的人員聘用有建議權,并負有業務培訓和指導的責任。安全監察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勞動部門的指導。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