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的,監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報告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監理單位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四)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應承擔相應規定的法律責任。
(五)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報告,應承擔相應規定的法律責任。
(六)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當承擔相應規定的法律責任。
(七)監理單位履行了上述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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