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工區安質部門對各自分管段落內的危險崗位和場所要明確,并制定相應的防護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危險崗位名錄和在崗人員名細表。
第二條 施工前要由現場安全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操作交底,書面告知操作人員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和用途,以及個人違章操作的危害性等。
第三條 工區要為危險崗位操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由項目安全部門和物資部門共同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和發放必須由專人管理,保存相關記錄。
第四條 現場安全員負責監督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和使用、崗位安全交底內容的實施情況。
第五條 危險崗位作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置要求:
1.對在有害氣體或粉塵場所操作的工人,要提供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2.對在聲、強光、熱幅射、濺火花、碎片、刨屑場所操作的工人,提供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帽盔等防護用品。
3.對在有水或液體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提供防水靴或防水鞋等。
4.對液體注漿等接觸危險化學物品作業人員,配備護目鏡、專用工作服、專用防護手套等防護用品。
5.對電氣操作工人,提供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6.對在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場所工作的工人,提供防毒救護用具。
第六條 作業場所防護設施設置的一般規定:
1.噪聲不得超過最高分貝數,車間設置飲水和洗手設備。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設置相應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搶救和安全疏散的設備。
3.有害作業場所設立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禁止違規作業;實行有害作業場所定期監督監測,及時發現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影響施工人員健康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督促落實,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以上作業場所防護設施的配置可由項目安全部門根據各工程公司"三標一體化"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程序》、《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等有關文件進行危險場所的識別、評價和策劃控制,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由現場安全員統一負責,并在現場公示責任人。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