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建筑法》、《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相關規定,維護職民工的合法權益,轉移參建各勞務施工隊的事故風險,增強參建勞務施工隊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參建各勞務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項目部必須為項目員工集體投保。
2、項目部負責監督各外協施工單位為職、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將保險單復印歸檔。
三、保險金額
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國家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以確保最低保險金額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四、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從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驗收合格日為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自然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為理保險順延手續。
五、程序
1.項目部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完投保手續。
2.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告知被保險人。
3.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就醫,同時按條款要求的時間限制,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向保險公司提出辦理賠付的申請。
六、記錄
項目部建立臺賬,對投保人員情況、投保金額、期限;發生事故后的賠償等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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