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理是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監理的實施,是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改革中加強安全管理,控制重大傷亡事故的一種新模式。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監理單位應建立以下五項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二是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三是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四是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五是按照法律法規與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制度。
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在實施安全監理過程中還應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1)違法行為
1)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就構成違法行為。
2)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就構成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便構成違法行為。工程監理單位是在監督施工單位安全施工,同時,也在履行一種社會監督義務,即使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需要繼續履行這一義務,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工程監理單位對報告提出不及時,也是違法行為。
4)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就構成違法行為。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的監理責任,是由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就是沒有盡到監理責任,就構成違法行為。
(2)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對于監理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2)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刑事責任針對的是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3)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往往也是違約行為,如果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必須有建設單位的損失,而不是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只有當這種違法行為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時,工程監理單位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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