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應對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監督和管理協調負責。并負責組建由二期工程建設處主任、副主任、、監理公司總監、各施工單位行政正職、基建工程建設處各部門經理、安質部安全專職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組建由基建工程建設處安質部為首,基建工程建設處工程部、物資部、計劃部,各監理單位和各施工承包單位安全負責人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協調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布置、檢查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2、安全文明施工協調領導小組必須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布置、統一指揮下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管理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廣播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察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5、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6、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7、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