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職工,是指原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并固定在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不準隨意擴大發放范圍。
第二條?? 保健食品補貼按每月30天計發。工作滿20天的,發給全月保健津貼,不足20天或臨時參加的,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
第三條?? 固定在有毒有害作業單位現場直接組織和指揮生產的車間主任、分管技術員、技安員、調度員以及搬運工,全月生產飽滿時發全月保健。生產不正常時,按實際生產天數計發。
第四條?? 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常深入有毒有害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時,每天工作四小時以上的,享受整天的保健津貼;每人工作不足四小時的不發;每月享受保健津貼最高不超過十五天。
第五條?? 廠工會分管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和安全環保人員,按接觸有毒有害工種的實際時間,計發保健品津貼。
第六條?? 高溫保健津貼屬季節性的,只在七、八、九三個月份發給。
第七條?? 從事兩種以上有毒有害作業人員,按最高一種標準發給保健食品津貼,不得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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