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應對新工人進行職業衛生教育,未經職業衛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許分配到單位。
3、新工人進入生產崗位前應做好職業性崗前體檢工作,分配時應執行有關職業禁忌和女職工保護規定。
4、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禁忌員工的調動。
5、保證全體員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6、負責罹患職業病員工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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