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樂縣電力局狀態檢修實施工作,明確狀態檢修工作各環節工作的相關責任部門及其人員的安全責任,提高狀態檢修管理水平,促進民樂縣電力局狀態檢修工作的有效開展和工作體系的持續改進和不斷完善,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對于安全責任的劃分原則是公司狀態檢修管理體系文件確定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民樂縣電力局狀態檢修工作體系中對電網設備安全責任的認定與考核,責任考核實行“責任源追述制度”,出現工作失誤的部門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部門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章 職責劃分
各相關單位、部室要嚴格按照公司《民樂縣電力局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基礎資料與信息收集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資料信息收集內容和要求進行,要保證資料及信息收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
(一) 未明確設備信息收集的執行單位而造成的安全責任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
(二) 未按要求組織分析、收集并發布設備家族缺陷信息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
(三) 設備投運前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銘牌信息、技術指標、設備地理(圖形)信息等收集不及時,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由集控中心負全部責任。
(四) 對未能及時提供新建設備技術指標造成的后果由主管部室負全部責任。
(五) 設備出廠和交接試驗信息未按時收集,收集不完整,數據不準確由修試所負全部責任。
(六) 新建基建工程基礎資料未按時移交生產單位造成的后果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技改工程基礎資料未按時移交生產單位造成的后果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
(七) 設備運行信息收集不及時,不完整,數據不準確,由集控中心負全部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1. 未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定期或特殊巡視,或者運行巡視不到位;
2. 按要求進行設備巡視,但巡視后設備基本信息和巡視記錄不完整,數據不準確;
3. 巡視中未能及時發現可以發現的設備缺陷或設備缺陷發現后記錄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
4. 在線監測信息收集不及時,數據不準確,不完整。
5. 未按規定要求收集、記錄及錄入輸變電設備的運行資料信息,錄入的信息不及時、不準確或不完整。
(八) 設備試驗信息收集不及時,不完整,數據不準確,由修試所負全部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1. 未按狀態檢修要求開展相關設備試驗。
2. 試驗后數據整理錄入不及時,數據不準確,不完整。
3. 未按狀態檢修工作要求對試驗結果作出正確的判斷。
(九)設備檢修信息收集不及時,不完整,數據不準確,由修試所負全部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1. 未按狀態檢修要求開展相關設備檢修。
2. 未按規定要求收集并錄入輸變電設備的檢修預試資料、帶電測試資料信息、在線監測信息及歷次狀態評價報告等。
第五條 設備狀態評價的安全責任
(一) 未按公司要求定期開展設備狀態評價,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設備狀態評價工區級評價報告的由相關專業管理單位負責。
(二) 未按時組織專家組進行初評報告的專業評審,并編制狀態評價專業報告,由生技部承擔主要責任。
(三) 班組報告未履行審核手續,報告內容不完善由責任部門負責。
(四) 各專業提供信息正確,而部門級評價報告未能正確反映相關信息由責任部門負責,如由于各專業信息提供不正確造成狀態評價結果失真由狀態信息收集單位負責。
第六條 制定檢修策略的安全責任
(一)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公司狀態檢修綜合報告,由生技部承擔全部責任。
(二) 綜合報告內容不完善,由生技部承擔全部責任。
(三) 設備評價階段結果正確,而綜合報告中設備檢修策略制定失誤,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設備評價結果不正確而造成的檢修決策錯誤,由設備評價部分的承擔部門負責。
第七條 檢修計劃編制的安全責任
(一) 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修計劃的編制、檢修計劃編制的內容不全面由生技部負全部責任,計劃編制涉及相關部門負次要責任。
(二) 檢修計劃、電網方式安排不合理或檢修計劃發布不及時由調通中心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檢修計劃執行的安全責任
(一) 檢修質量不符合檢修工藝的要求而造成設備缺陷和故障,由檢修部門負全部責任;若因外包檢修單位檢修質量引起,由該項檢修工作的發包責任單位負主要責任,并按外包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外包單位的責任。
(二) 檢修過程中未執行規范化作業,由檢修工作的執行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狀態檢修績效評估的安全責任
(一) 未按時組織開展狀態檢修績效評估工作由生技部負主要責任,相關部門負次要責任。
(二) 績效評估結果不正確,有評價指標的承擔部門負主要責任。
(三) 未根據績效評估的結果提出公司狀態檢修工作優化建議由生技部負主要責任,相關單位負次要責任。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設備信息與資料收集的考核
(一) 對于運行部門未按照公司信息收集管理辦法規定要求開展設備狀態信息收集的考核責任部門5-10分。
(二) 試驗單位未按要求收集設備試驗信息的考核責任部門5-10分。
(三) 運行、檢修、試驗單位未按要求完成設備缺陷信息收集,按設備缺陷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四) 生技部未及時發布設備家族缺陷信息考核生技部2分。
(五) 基建資料未按時移交的考核責任部門1-3分。
第十一條 設備評價的考核
(一) 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設備狀態評價部門級評價報告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二) 未按時組織專家組進行初評報告的專業評審,并編制狀態評價專業報告,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三) 評價報告不正確,不完整考核責任單位1分/項。
第十二條 檢修策略的考核
(一)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公司狀態檢修綜合報告,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二) 綜合報告內容不完善,考核責任單位1分/項
第十三條 檢修計劃編制的考核
(一) 檢修計劃編制不及時,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二) 檢修計劃編制不合理造成重復停電或可靠性降低,按照我局《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檢修實施過程的考核
(一) 檢修質量不良造成的設備缺陷,按照公司《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二) 檢修工作中未執行規范化作業或執行不到位按照《民樂縣電力局現場規范化作業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三) 未按確定的檢修計劃實施導致檢修超期或檢修執行過程中丟項、漏項的每條(項)考核責任單位2分。
第十五條 狀態檢修績效評估的考核
(一) 未按時組織開展狀態檢修績效評估工作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二) 績效評估結果不正確,考核責任單位2分/項。
(三) 未根據績效評估的結果按時提出公司狀態檢修工作優化建議考核責任單位0.5分/天。
第十六條 由于有關單位與人員未能履行狀態檢修的工作職責,而造成電網設備事故(障礙)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細則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實施狀態檢修的單位凡出現考核范圍內的障礙、事故按照國網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事故調查,編寫有關事故報告,并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對相應單位、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實施狀態檢修設備發生非人員責任事故,并且未違反國網、省公司及我局狀態檢修相關規定,免于單位、人員責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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