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維修工是主要負責井上下防爆機電設備維修的主要責任人,必需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煤礦電氣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2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性能,結構原理,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設備的修理工作。
第3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 4條 防爆電氣設備修理過程中,通電試驗時必須不少于兩人協同工作,嚴格執行仃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5條 檢修用配件和零部件應采用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沒有合法生產手續未經試驗檢驗的自制產品及配件。
第 6條 防爆電氣設備經修理達不到防爆要求的嚴禁下井使用。
第 7條 部件組裝整機裝配必須嚴格按工藝要求進行,防止工具和其它物體掉入機芯內,以防試車時發生故障。
第 8條 格執行定期檢修制度,井下機電設備應定期升井到地面進行檢修。拆裝機電設備時,應用專用工具,嚴禁野蠻攜手前進和違章操作。
第 9條 防爆電氣設備拆開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對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須進行處理,對玷污或局部有可處理損傷的防爆面經處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間隙應符合防爆標準和規定,防爆面應進行鈍化處理并涂銹油。
第 10條 對操作的觸頭、接點、線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應達到檢修質量標準要求,保證安全使用,對無法修復的各種零部件必須更換。
第 11條 實行機電設備檢修責任制,誰檢修,誰負責,嚴格按設備檢修標準認真檢查。
第 12條 對修理后仍不能保證安全使用或嚴重損壞無法修理的機電設備應予報廢,做好報廢記錄后送指定地點。
第13條 每臺機電設備完成檢修工作后,應整理檢修記錄及試驗報告。
第14條 設備應編號管理,建立修理檔案。
第15條 清點工具、儀表、材料,清掃工作環境衛生,電氣設備仃好電后方可離開工作場所。
(二)、責任追究
第 16 條 車間維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和有關制度追究其責任。
(一)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損失的。
(二)因業務不熟練造成設備維修質量差,出現故障的。
(三)上崗出現“三違”的。
(四)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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