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科是礦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單位,負責對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組織、施工質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執行《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手冊》、《地面建筑工程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積極應用建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5條 對現場施工維修質量實施動態檢查,及時治理存在的質量隱患。
第6條 組織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交接、驗收。
第7條 完成監獄教給的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違背《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手冊》、《地面建筑工程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基建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1條 未積極應用建設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基建科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2條 未對現場施工維修質量實施動態檢查,及時治理存在的質量隱患,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組織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交接、驗收,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基建科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按時完成礦井基本建設工程,影響礦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