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電氣設備安裝工是本崗位的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機械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熟悉作業范圍內機電設備(設施)、管路系統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5條 負責機電設備、管路系統的安裝、撤除、提升、運輸、起吊所用的設備(設施)器具符合規定要求,正確選設起吊點,裝封車符合標準要求。
第6條 嚴格按技術要求和工藝施工,保證施工質量。
第7條 在機電設備、管路系統的安裝、撤除、改造過程中對頂板實施監控。
第8條 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作業。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機械安裝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作業范圍內機電設備(設施)、管路系統的結構、性能、原理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機械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管路系統的安裝、撤除、提升、運輸、起吊所用的設備(設施)器具不符合規定要求,未正確選設起吊點,裝封車不符合標準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按技術要求和工藝施工,施工質量出現問題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在機電設備、管路系統的安裝、撤除、改造過程中未對頂板實施監控,機電安裝工負主要或重要責任。
第17條 未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機電安裝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設備安裝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