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調度通訊范圍的安全工作和技術工作。
第4條 牢固樹立服務和服從于安全生產的思想,熟練掌握通訊設施的性能,負責礦井通訊設施的安裝、檢查、維修及回撤,保證通訊(監控)線路暢通。
第5條 建立健全各項維修記錄,嚴格按“三大規程”進行操作,杜絕“三違”和其它不安全行為,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認真整改。
第6條 當礦井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時,按照事故處理程序,及時安裝緊急處理電話,保證通訊線路暢通。
第7條 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安全素質和業務技能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礦井通訊設施管理不到位,通信(監控)線路不暢,影響生產,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未建立健全各項維修記錄,不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積極參加安全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主要或重要要責任。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為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第1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電話(監控)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