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外借必須經機電科分管設備的科長提出意見,主管機電的礦長批準,到設備組辦理外借手續,限期歸還。礦井防爆設備不得外借,外錯設備借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并按規定一次性交付租金和質保金。質保金500-1000元/臺,設備到期歸還時要嚴格驗收,設備完好者退還質保金,損壞者照價賠償,修理費由借方負責,并沉淀質保金。
2、礦與礦或與其它單位設備調撥,必須由礦負責機電的領導批準,方能辦理手續,最后經財務科辦理資產轉移或租賃手續。手續不全不準提貨。
3、本礦范圍內機電設備的調撥平衡,必須由設備組提出意見后,經機電科長同意方可。
4、對停用超過半年以上的設備,區隊設備管理員要及時辦理停用手續,及時停提折舊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