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主要硐室及開拓工程交叉點施工,其作業規程、措施必須由技術副經理組織審批。
第二條 施工牛鼻子、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較為復雜的巷道,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上報審批。
第三條 掘進工作面改變掘進方法或掘進工藝時,必須重新編制掘進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
第四條 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副經理組織審批。
(一) 機采工作面放炮時;
(二) 工作面遇到松軟或破碎頂、底板時;
(三) 工作面過煤柱時;
(四) 工作面過斷層、老空、老硐時;
(五) 工作面破頂;
(六) 工作面過破碎帶時;
(七) 工作面改變支護方式時;
(八) 工作面取消或減少特殊支護時;
(九) 工作面老塘懸頂超過規定時;
(十) 工作面煤層變薄需要挑頂、臥底時;
(十一) 在檢查煤倉、溜煤眼或處理堵塞時;
(十二) 工作面過冒頂區時。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于開工前15天上報項目部。
(一) 有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
(二) 工作面過陷落柱時;
(三) 工作面過可能含水的勘探鉆孔時;
(四) 在建筑物下、鐵路下和水體下開采煤層時。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