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時組織科室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系統合理。
第六條 對各類通防日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七條 監督分工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八條 負責安排并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防系統的穩定、可靠。
第九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系統調整等工作。
第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一條 組織對防塵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對防滅火系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制度、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制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組織通防專業范圍內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及時檢查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系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十六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主要通風機性能、通風阻力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制和實施。
第十七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十八條 組織通防專業范圍內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負責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十九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