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設備管理的全面工作,執行礦上有關設備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 負責固定設備及綜機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編制設備計劃、技術規范等,協調物資公司的到貨日期、質量反饋,做好各設備生產廠家、維修廠家的售后聯系。
第四條 負責編制年度安全、維簡、技改設備計劃,編制年度設備報廢計劃,并負責每季度安全、維簡、技改費用的落實。
第五條 監督設備管理組其它成員的工作,負責對小組成員的考核。
第六條 參與編制審批各種機電規劃、計劃、工程設計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 負責推廣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開展設備的標準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工作,以及參與審查設備改造的合理化建議等。
第八條 負責設備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九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