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技術部在生產、掘進副礦長、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是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指揮、組織、協調的職能部門。做好礦井生產接續、新技術新生產工藝推廣、應用工作,及時向礦反映安全生產的有關信息,為礦領導安全生產正確決策及管理工作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在公司黨政和分管礦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礦井的采掘技術管理、調度管理、工程設計、計劃統計、地質測量、防治水通訊管理等工作。
第2條 負責編制礦井的采掘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于礦井的安全生產。
第3條 負責礦井采掘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審批和復查采掘作業規程,并監督實施。
第4條 負責礦井日常安全生產調度管理工作,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事故情況的匯報、匯總,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煤礦監控系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匯總、報告。
第5條 負責礦井的采區設計、單項工程設計。
第6條 負責礦井的計劃統計管理工作,編制各種生產計劃。
第7條 負責礦井的通信管理工作,通信設施的保管、使用、維修、回收。
第8條 負責礦井地質預報、編制防治水計劃、巷道貫通計劃,保證安全生產
第9條 積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創新,不斷總結經驗,引進先進技術,加強員工的業務學習和技術培訓。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接到各類信息不能及時上傳下達,影響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1條、對采掘技術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審批采掘作業規程把關不嚴,影響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2條、對采掘工程不能正常接續,負重要責任。
第13條、不能及時組織人員對發生的非人身事故進行分析、采取措施的,負主要責任。
第14條、在設計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負主要責任。
第15條、對巷道貫通、地質、防治水工作出現失誤,影響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6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的,除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外,視情節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