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銷科是礦煤炭運銷、選煤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門,遵照國家有關煤炭運銷的法律紀律、法規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保證產銷平衡。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負責煤炭銷售的裝車,裝船工作的安全,確保不偏載、不集重,做好車門的捆扎工作。
第2條 負責車運系統、船運系統、地銷系統的設備管理和維修,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3條 負責煤炭的銷售計量管理,確保計量準確、無失誤。
第4條 負責選煤的質量管理,確保到達質量要求。
第5條 負責煤炭銷售的配裝工作,確保優混煤質量達到要求。
第6條 負責煤炭銷售的統計工作,做到產銷平衡,不虧倉、不漲倉。
第7條 做好煤款的結算工作,做到款到發煤,嚴禁賒銷煤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對集團公司及公司黨政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安全指示貫徹落實不力,造成煤炭運銷、選煤工作不力的,負主要責任。
第9條 煤款的結算工作工作沒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出現個別違反財經紀律的情況,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煤炭運銷、選煤工作不力,影響商品煤正常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對以上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的,除按規定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外,給予責任單位相應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