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制度規定對入井的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進行入井前的檢查,合格的發“入井許可證”,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2、對井下供電系統、防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氣三大保護、煤電鉆綜合保護、局扇風電閉鎖、電纜及各種電氣安全保護設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3、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提出處理意見,對不符合防爆標準要求的防爆電氣設備,應拒絕發給“入井許可證”,對井下在用的失去防爆性能或存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的電氣設備有權停止使用,對井下電氣工作中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