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落實各級領導和業務保安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把安全生產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隱患排查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礦總工程同盟 安全礦長
成 員:地質測量科科長、生產技術科長、調度室主任、機電科長、安全監察科長、通風科長
排查組下設辦公室,主任由地測科長擔任,負責水害隱患排查的組織、安排、落實等工作。
二、水害隱患排查范圍
1、地貌地質的情況。
調查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采的影響;
2、地表水體的情況。
調查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并進行滲漏量監測;
3、井泉的情況。
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4、古井老窯的情況。
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并估算積水量。
5、生產礦井的情況
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涌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6、周邊礦井的情況
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并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三、礦井水害的類型
礦井水害事故是指在礦井采掘過程中的地表水(如河流、水庫、湖泊等)和地下水(頂板含水層水、頂底板承壓水、老窯積水等)通過導水通道威脅礦井生產,或是在采掘過程中打通導水通道以及盲目破壞防水煤柱等,以致造成礦井突水事故。
四、礦井水害隱患的確定
1. 對本井田范圍內水文地質是否查清,水文地質資料是否健全,是否隨采掘揭露及時補充,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是否完善并實施,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 對井田邊界、充水斷層、陷落柱是否留設必要的防水煤柱,是否盲目破壞留設的防水煤柱等
3. 井下防治水設施是否完善, ,設備是否配套正常運轉,并定期檢修。
4. 井下采掘對老空、充水斷層、陷落柱等是否嚴格探放水措施,是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5. 對地表水體、老空地表裂隙等是否定期觀察并治理,特別是雨季來臨之際,是非嚴格執行“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6. 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透水預兆是否采取措施, 采掘過程中是否嚴格探放水制度,工作面作業人員及探放水隊人員是否按三大規程操作。
五、隱患排查職責:
1. 隱患排查整改必須貫徹 “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做到項目、措施、資金、時間、職責人五落實。
2. 礦長對全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全權負責,各分管礦長、總工對礦長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基層單位對隱患排查治理負直接責任,是消除事故隱患的直接實施者。
六、事故隱患的上報與管理:安檢部門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治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計。
七、事故隱患排查是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要以此作為本部門加強安全管理,杜絕各種事故發生的主要工作,高度重視,認真落實。嚴格堅持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無安全措施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四不生產原則”。
八、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由督察科驗收,不合格的或未整改的要給予處罰,以事前責任追究制對待,因為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從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