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工序,為通風管理特殊生產工藝,在管理、施工、操作過程中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措施并對有關人進行技術培訓。
(一) 處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安全技術規定
1、安全技術措施:
(1)處理局部瓦斯超限,必須采取正確的處理方法,超限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應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2)排放瓦斯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141條、129條執行。必須嚴格執行“三級排放制度”。
(3)臨時停風的采掘工作面,沼氣濃度不超過3%時,由當班瓦斯員、安監員、電工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常規排放瓦斯措施在現場組織排放。
(4)若超限地點的沼氣濃度達3%及以上,排放回風流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面和有人工作的地點時,要制訂專門的安全排放措施,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由總工程師明確人員負責現場排放工作,并簽字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
(5)若超限地點的沼氣濃度達5%以上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時,排放回風流影響范圍大,排放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礦山救護隊組織排放。
(6)排放措施中要有對瓦斯積聚的數量和排放需要的時間進行預計的內容。措施中要明確受排放回風流影響的地點,站崗地點,撤人、斷電范圍,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通訊方式,瓦斯監測點位置,風流控制方法等,要以圖文說明。
(7)排放瓦斯應采用風筒加接短節由外往里逐段排放法或風筒錯口法,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匯合處的CH4或CO2濃度不得超過1.5%。
(8)排放人員不得進入瓦斯濃度達 3%以上的地點,采用光學瓦斯鑒定器測量瓦斯濃度時,不得在瓦斯濃度大于3%的地點讀數,應在新鮮風流中讀取數值。
(9)嚴禁采用“一風吹”法或連續停開局扇法排放瓦斯。
(10)排放具有串聯關系的巷道,或排放因停電、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多個巷道瓦斯超限,必須按順序逐個排放,由進風側第一臺局扇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局扇負擔區域排放完后,方可排放被串局扇或
第二臺局扇負擔區域的瓦斯,嚴禁多頭面同時排放。
(11)排放瓦斯的局扇應實行“三專”供電,排放期間須派電工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局扇運轉正常。
(12)排放完后,瓦斯員要對整個巷道及受回風流影響地點的瓦斯濃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只有在瓦斯濃度均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穩定30min沒有變化后,才可以人工送電,恢復生產。
(13)排放瓦斯前后都要向礦調度匯報,規模較大的排放要向集團公司生產調度匯報。
2、保證措施:
(1)建立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查清超限原因,找出責任者,并對責任者進行教育,并制定預防措施。
(2)建立排放瓦斯措施會審制度,排放瓦斯措施要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調度、安監、技術、機電、生產等部門進行會審,以保證措施的全面性、合理性、可靠性。
(3)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對于較大的瓦斯排放,礦要成立以總工程師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井上、井下排放瓦斯負責人,排放瓦斯的全過程和主要環節,安監部門都要派專人進行監督,確保排放措施落實。
(4)要明確三個責任,即:明確撤人和警戒者的責任;明確斷電范圍和實施斷電和完好檢查者的責任;明確現場指揮者的責任。
3、強制執行措施:
排放積聚濃度達3%及以上的瓦斯時必須執行三個原則:即撤人原則:受排放回風流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斷電原則:受排放回風流影響范圍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斷電;限量原則:排放瓦斯必須采取控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的措施。
4、技術培訓內容:
(1)瓦斯員、兼職瓦斯員、安監員、放炮員、生產單位的班組長、電工等特殊工種接受有關瓦斯知識的培訓,每年不少于兩次。
(2)對以上各工種培訓的內容除以通風、瓦斯常識,礦井瓦斯涌出情況,《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相關內容為主外,還要對其進行處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方法及有關規定和注意事項等知識的培訓。
(3)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在入井前,必須學習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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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