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隊技術員是通風隊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通風隊長的領導下主要負責通風隊技術管理工作。通風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人作,認真組織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保證施工措施齊全,堅持一施工一措施。
第3條 編制的措施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隊長或上級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隊長認真組織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6條 組織好本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7條 加強通風系統的優化管理工作,確保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礦井通風系統排查出來的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2條 通風隊技術員對通風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通風隊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通風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編制的通風作業計劃、安全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通風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通風隊技術員對礦井通風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因措施有誤導致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通風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