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鉆孔眼位(角度、深度、數量)的,處罰當班班長500元。
第二條 進入工作面作業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時找凈的,處罰跟班隊干3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三條 邊打眼邊裝藥的,不聽從安、瓦檢員制止的,處罰當班班長500元,放炮員200元。
第四條 工作面的矸石(煤、雜物)阻塞巷道斷面超過三分之一時進行放炮的,處罰跟班隊干500,當班班長200元,放炮員100元。
第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距離不夠或爆破與其他工序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要求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班組長200元,放炮員100元。
第六條 爆破母線不夠安全距離、有明接頭,執行放炮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放炮員200元。
第七條 砌碹(鋼支架、澆筑砼、錨噴)巷道不設臨時支護的 ,處罰當班班長200元。
第八條 U型鋼架前仰后傾,不垂直頂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規定,未背幫接頂,或背幫接頂不嚴實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九條 錨桿(索)失效未及時補打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條 未按規程規定使用前探梁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一條 錨桿(索)支護巷道出現截錨桿(索)的、少打錨桿(索)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二條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機不按規定固定的、未安裝防護欄的、無照明的、滑輪掛在錨桿上的、滑輪錨樁不牢固的、作業上方無瓦斯探頭的,處罰區長、跟班隊干各500元,當班班長、耙矸機司機各200元。
第十三條 耙矸機滑輪不按規定吊掛拉壞風筒的。拉壞風筒處理不及時,造成瓦斯超限的 ,處罰跟班隊干1000元,班組長、矸機司機、瓦檢員200元。
第十四條 耙矸機鋼絲繩打結使用或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25%的、出現“燙發頭”的、與耙斗連接不牢固繼續使用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耙矸機司機100,當班班長100元。
第十五條 錨桿實際施工角度與設計偏差超過15度的、錨桿托壓板未緊貼巖面的,處罰當班班長、錨桿機司機各100/根。
第十六條 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處罰區長、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七條 空頂作業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作業人員100元。
第十八條 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處罰區長、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九條 耙矸機耙裝作業時,回頭輪與耙矸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條 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條 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處罰當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條 耙矸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二十三條 在舊眼、殘眼、煤(巖)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 中腰線延伸不及時,滯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線偏差200mm以上的,處罰跟班隊干、技術員各500元。
第二十五條 修復巷道或架棚不執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二十六條 打鉆和裝藥平行作業的、沿裂隙和套殘眼打眼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員100元。
第二十七條 特殊地段未按規定采取補充措施或補充后達不到措施要求的,處罰區長、技術員各500元。
第二十八條 架棚巷道未按規定設撐木或拉桿的、撐木和拉桿損壞未及時補設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二十九條 不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長度不夠或使用煤塊、煤粉做炮眼封泥的,處罰當班班長、放炮員各200元。
第三十條 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三十一條 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二條 巷道初噴未緊跟迎頭、初噴厚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復噴長度、噴層厚度、基礎深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罰區長、跟班隊干、技術員各500元,班組長200元。
第三十三條 斜巷需安設跑車防護裝置未按規定安裝防跑車裝置的或不正確使用的,處罰區長200,當班班長100元、絞車司機100元。
第三十四條 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條 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三十六條 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處罰當班班長200,作業人員100元。
第三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跟班的,處罰跟班隊干1000元,值班人員500元。
第三十八條 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
第三十九條 耙矸機安全設施不齊、無照明繼續使用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耙矸機司機100元。
第四十條 耙矸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處罰耙矸機司機100元。
第四十一條 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四十二條 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條 錨桿支護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巖面的 ,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四十四條 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四十五條 違章打干眼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打眼工1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