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法人是本企業的投資人和受益人,對礦井的安全投入負責,必須保證礦井安全設備、資金等及時到位。
二、協助礦長和有關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三、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參與礦井重大安全生產決策,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四、檢查并考核礦長、技術負責人等相關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配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聽取礦長、技術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及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六、主持召開重要的安全會議,與礦長、技術負責人等共同研究解決礦井在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堅持依法辦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
八、落實并監督安全經費的足額投入和使用。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