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使用火電焊只準在進風巖石巷道中,回風巖巷原則不準燒焊。嚴禁在煤巷、有瓦斯巖巷、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峒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使用火電焊。
2、井口房、皮帶走廊(距井口30m以內)、地面距井口門10m范圍內實施火電焊、井下升火灌勾頭均按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電焊必須有安全措施。不準一個措施長期使用,更不準一個措施多地點使用。
4、火電焊地點必須有井(區)以上干部現場指揮、專職瓦檢員檢查有害氣體情況。
5、燒焊地點必須有水管,并有足夠長水繩,燒焊前后必須對燒焊地點灑水,并備有足夠滅火砂和滅火器。
6、燒焊地點與易燃物之間用不燃材料隔開,燒焊地點下方有接火星設施。
7、燒焊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準超過0.5%,燒焊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無瓦斯積存時方準作業。
8、燒焊完工后徹底熄滅所有火源,對燒焊物體降溫,并在現場觀察1小時以上,確認無殘留火源后方準離開。
9、燒焊作業前、完工后必須向井調度室匯報。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