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救護規程》、《準則》和《管理辦法》,在礦山救護和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2、作戰英勇,在搶救遇險人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與個人。
3、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對防止災情擴大或為減少損失和傷亡做出貢獻者。
4、對防止自身傷亡有貢獻者或做到安全無事故者。
5、敢于嚴格管理,善于調動指戰員的積極性,對救護隊的正規化、軍事化、科學化、現代化建設做出顯著成績者。
6、在礦井和本隊安全預防檢查中,敢于監督,堅持原則,制止“三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防止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有貢獻者。
7、在礦井安全技術工作中,對恢復災區、回收器材設備及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的疑難問題做出貢獻者。
8、救護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對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顯著成績者。
9、對于在搶險救災中,為搶救遇難人員或國家財產而不幸壯烈犧牲的指戰員,應根據其立功表現,經審報批準,可予以記功或追認為烈士。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